“这就是嘴欠的代价!”江苏南京,一女子突然来到餐厅,看店长不顺眼,竟以“老板娘”的身份,对他破口大骂50多分钟,店长气坏了,直接拍下视频,直接辞职不干了,去劳动仲裁后起诉,要求餐厅给自己赔偿,并补发工资,老板却一口咬定,店长是“主动辞职”一分不赔。法院判决真是大快人心。 这位店长姓陈,在这家餐饮门店已经干了一年多,日常工作向门店实际经营者胡某汇报,而突然上门的女子张某,正是胡某的配偶,也是门店里大家默认的“老板娘”。 2024年11月16日下午,张某毫无预兆地闯进门店,没有任何工作沟通的铺垫,张口就对着陈某开始谩骂。言语里满是对他工作能力的否定,甚至牵扯到个人品行,从门店运营的细枝末节,到陈某的生活习惯,她翻来覆去地指责、贬损,哪怕有顾客和员工在旁围观,也没有丝毫收敛,辱骂整整持续了50分钟。 陈某一开始还试图解释,想跟张某厘清工作上的误会,可对方根本不听,只是一味地用刻薄的话语攻击他。 他攥着手里的工作交接本,看着周围同事和顾客复杂的目光,心里又气又堵,最后实在忍无可忍,拿出手机悄悄录下了这段辱骂的过程,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当天下午,他就提交了辞职申请,快速完成了门店的工作交接,头也不回地离开了这个让他身心俱疲的地方。 拿着这段录音和自己的工作记录,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餐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可餐厅方面却态度强硬,辩称张某并非门店的法定经营者,她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还坚称陈某是“主动辞职”,不符合任何赔偿的条件,一分钱都不愿意支付。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陈某的部分诉求,餐厅不服,又将案件起诉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庭上,陈某提交了那段50分钟的辱骂录音,还有门店的工作群聊记录、工资发放凭证,证明自己与餐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张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他被迫离职。 餐厅的代理人则反复强调,张某的行为属于个人情绪宣泄,不能代表公司,陈某主动提交辞职申请,就意味着放弃了索赔的权利。 法院调取了完整的证据链,反复核对了录音内容和双方的陈述。 承办法官指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条件”,从来都不只是办公设备、安全防护这些物质层面的保障,更涵盖了劳动者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的精神需求。 张某作为门店实际经营者的配偶,长期以“老板娘”身份参与门店管理,她在工作场所对陈某进行长时间辱骂、人身攻击的行为,已经严重贬损了陈某的人格,破坏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和他的工作心境,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合法、合理的劳动条件。 基于这一认定,法院明确,陈某并非“主动辞职”,而是因为用人单位未能保障其基本人格尊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同时,餐厅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经安排陈某休过年休假,也需要足额支付对应的年休假工资。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陈某与餐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餐厅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18057.21元,以及年休假工资5534.78元,两项合计超过2.3万元。餐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这份迟来的公道,终于给了陈某一个交代。 拿到判决书的那天,陈某没有太多激动,只是长长舒了口气。他说,自己争的从来不是这几万块钱,是为了讨回被践踏的尊严。他想告诉所有打工人,干活可以累,压力可以大,但人格尊严不能碎,遇到这种无端的辱骂和侵犯,绝不能忍气吞声,法律会为每一个坚守底线的劳动者撑腰。 这件事传开后,不少网友留言感慨,说这才是真正的“打工人维权范本”,也有人提醒用人单位,管理从来不是靠辱骂和打压,尊重才是留住员工的核心。 法官也在事后提醒,用人单位必须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任何贬损、侮辱劳动者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平等,没有谁可以随意践踏他人的尊严。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