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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狠了!”上海,36岁离异并带着一个女儿的房产女销售,因搭顺风车认识一名23岁

“太狠了!”上海,36岁离异并带着一个女儿的房产女销售,因搭顺风车认识一名23岁刚退伍不久的小伙,得知小伙还是个拆迁户后与对方闪婚。随后,女子表示自己女儿想上更好的学校,就需要把自己户口迁到小伙家中,最好能在房产中占点份额。小伙也没多想,劝父母把房子过户给自己后,在变更房产登记时,为了表决心,一冲动把价值千万的房产99%的份额全部登记在女子名下。谁料,女子与小伙同居没多久,又认为与小伙不合适,转头与小伙分居、提出离婚并要求按照比例分割走99%的房产。小伙顿时傻眼! 小伙叫刘亮,刚退伍没几年,社会经验浅,满脑子都是对爱情的憧憬。他以为自己遇到了能共度一生的人,才会毫无防备地交出家里的核心财产。 可当他拿着离婚协议,看着女子理直气壮要分走千万房产时,才惊觉自己掉进了精心设计的圈套。他找女子对峙,对方却翻了脸,说房产证上写得明明白白,99%的份额是她的,离婚就该按比例分割,半点不让步。 刘亮的父母得知消息后,急得一夜白了头。这套房子是老两口一辈子的积蓄,加上拆迁补偿才换来的,是全家唯一的住所。 要是被分走,老两口就要流落街头。他们拉着刘亮去派出所报案,说女子诈骗,可民警告诉他们,房产登记是自愿的,属于民事纠纷,只能走法律途径解决。 无奈之下,刘亮只能请律师,把女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产份额的变更登记。 法庭上,女子李琳(化名)拿着房产证,振振有词,说这是刘亮自愿赠与的,是婚姻的诚意,现在离婚就该按法律规定分割。她还说自己带个女儿不容易,这套房子是她和女儿以后的保障。 刘亮的律师则拿出了证据,证明这套房子是刘亮父母的拆迁安置房,与李琳没有任何关系,李琳既没出资,也没参与还贷,甚至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加起来都不到三个月。 律师还指出,李琳在认识刘亮后,短短时间内就以孩子上学为由,诱导刘亮变更房产份额,明显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违背了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时,没有机械地按照房产证上的份额来判决,而是重点核查了房产来源、婚姻存续时长、双方的实际贡献等关键细节。 法官认为,刘亮将99%的房产份额转给李琳,是基于对婚姻的期待,并非无偿赠与。两人婚姻存续时间极短,李琳对房产没有任何贡献,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会造成严重的利益失衡,也违背了婚姻的本质。 最终,长宁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产归刘亮所有,刘亮需向李琳支付5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李琳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李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违背了物权登记的公信力。 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我国法律强调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处理此类房产纠纷时,不能仅看登记外观,更要考虑财产的来源、双方的贡献以及婚姻的实际情况,维护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 拿到判决结果的那天,刘亮和父母抱在一起哭了。他们终于守住了自己的家,也给刘亮上了一堂刻骨铭心的课。刘亮说,自己太年轻,太轻信别人,差点毁了全家的生活,以后再也不会被爱情冲昏头脑。 这件事在网上传开后,引发了激烈的讨论。有人骂李琳心机太深,利用婚姻攫取财产,毫无底线;有人心疼刘亮,觉得他太单纯,社会经验不足;也有人说,这起案件给所有年轻人提了醒,爱情里可以有真诚,但不能没有防备,涉及到重大财产,一定要保持清醒。 法律专家也站出来科普,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施行,就是为了应对这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明确了婚姻存续时间短、给予方无过错的,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给予方所有,仅需适当补偿。这不仅保护了像刘亮这样的当事人,也维护了婚姻的纯洁性,不让婚姻成为敛财的工具。 这起案件像一面镜子,照出了人性的复杂,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温度。它告诉我们,爱情可以浪漫,但婚姻不能儿戏;财产可以共享,但不能被算计。真正的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而不是靠算计和索取来维系。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