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的时候不见出面,分财产的时候却跑得比谁都快,太不像话了!”陕西,一老太在世时,亲生女儿离家不回,对老太不管不顾,老太全程由儿子儿媳照料。后来,老太的儿子离世,儿媳依然对老太悉心照料,直至老太去世。谁料,就在这时,老太的女儿突然站了出来,声称要继承全部遗产,如何评价此案? 陆老太早年丧偶后,独自把一对儿女拉扯大。 女儿李某年轻时就离家出走,多年没音讯,逢年过节从不联系,更没回来看过老太一眼。 陆老太年纪大了后,身体变差,便一直跟着儿子、儿媳刘某在一起生活,吃喝拉撒全靠小两口照料。 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陆老太的儿子因意外突然病逝,家里就只剩下了儿媳刘某和年迈的陆老太。 大家都知道,丧偶的儿媳对婆婆是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趁早改嫁或是另过对她无疑是最有利的。 可刘某看着无依无靠的婆婆,却一点也狠不下心。 丈夫走后,她没离开这个家,一边打零工赚钱,一边悉心照顾陆老太的饮食起居。 老人行动不便,她端屎端尿、洗衣做饭;老人生病,她跑前跑后送医拿药,整夜守在床边。 就这样持续了好长时间,直到陆老太安然离世。 这期间,消失多年的女儿李某,自始至终没露过面,母亲病重、离世,她一概不知,也不问,仿佛从没有这个亲人。 可谁也没料到,陆老太刚去世不久,李某竟突然回来了。 这还不算完,她非但没有半点丧母的悲痛,反而一进门就追问陆老太的遗产,还直接把刘某告到了法院,一口咬定自己是亲生女儿,要独占全部遗产。 那么,她会得逞吗? 1、李某对陆老太未尽到赡养义务是不争的事实。 无论是《民法典》还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有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显然,李某多年间杳无音讯,对陆老太不闻不问,未尽到赡养义务。 2、李某基于血缘关系享有对陆老太遗产的继承权,但要受到限制。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最优先的继承权利。 但依据该法第1130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李某作为陆老太的亲生女儿,具备赡养能力和条件,却长期失联,对老人的晚年生活、生病离世全然不顾,未履行丝毫赡养义务,主观上存在遗弃老人的过错,其就应当要少分或不分财产。 3、刘某应适当多分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儿媳本身并非公婆的法定继承人,但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突破血缘限制,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刘某在丈夫离世后,依然独自照料老人多年,全身心履行赡养义务,是实际承担养老责任的核心人员,属于“尽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应当分得遗产且适当多得。 法院经审理后,也对事情的来龙去脉看得很清楚,遂判决由刘某继承陆老太55%的遗产,李某则继承剩余部分。 对此,网友们也议论纷纷: 有人说:“这判得太解气,养老躲着走,分财冲前头,哪有这么好的事!”; 也有人感慨道:“亲生女儿不如儿媳,血缘也终究抵不过真心”。 这件事说白了,从来不是血缘说了算的,而是看一个人的良心和责任。 生养一场,不是生下就够了,养老送终才作为儿女们是最基本的孝道。那些只想着分财产,却不愿付出半点孝心的人,必定难以得到认可。 而像刘某这样,凭着良心做事,用真心换真心的做法,法律定也不会亏待了她。 对此,你说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注:图片仅供示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