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女子和男领导一起去出差,期间遭到男领导的两次猥亵,她气不过报警求助,领导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5天了事。事后,男领导继续上班,没有受到丝毫影响,女子却因此患上抑郁症,还被公司调岗,薪酬也降了一大截,这让女子心里的压力更大。女子不服气,把领导和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令人非常舒适。 2025年6月,成都某科技公司的销售员王某,怎么也没想到,一次普通的出差会变成自己的噩梦。 她和销售总监唐某一同前往武汉出差,这本是该公司常见的工作安排,可就在这次行程中,唐某却对她伸出了恶意之手。 在出租车内,唐某就开始对王某的头部和腿部进行不当肢体接触。 王某当时心里一紧,立刻明确表示拒绝,可唐某丝毫没有收敛。 到了酒店房间后,唐某再次对王某实施猥亵,这次他的手伸向了王某的胸部。 王某又气又怕,再次强硬拒绝,可唐某依旧我行我素。 经历这样的遭遇,王某只觉得浑身发冷,心里害怕极了,她只能鼓起勇气,选择向警方求助。 武汉警方经过详细调查,认定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本以为这件事能得到妥善解决,可没想到,这只是噩梦的开始。 事发后,王某回到公司,可每天面对实施猥亵的唐某,她心里的恐惧和不适越来越强烈。 不久后,她被诊断出患有抑郁、焦虑、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精神疾病,只能多次辗转于多家大医院就医。 失眠、情绪低落成了常态,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严重影响,她甚至不敢再独自面对唐某。 于是,王某找到公司董事长何总,希望公司能对唐某进行调岗、停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让她不用再每天面对这个伤害自己的人。 可何总的回应让她彻底寒了心。 何总表示,唐某只是被行政拘留,属于治安问题,并非刑事责任,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法,没有主动解除唐某劳动合同的规定。 这也就意味着,唐某借出差机会猥亵了王某,公司也就所谓的“严肃批评”了一下就算完事,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处罚措施。 唐某几乎没付出任何代价,依旧能正常上班,而王某却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这太不公平。 可无论王某怎么沟通,公司始终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 更让王某绝望的是,公司竟然将她调离了原岗位,新岗位的薪资还大幅降低,这不明摆着打压她嘛。 这一系列的遭遇,让王某仿佛陷入了“受害者有罪”的漩涡,心里的压力越来越大,病情也愈发严重。 走投无路之下,王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将唐某和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同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他的猥亵行为与王某的精神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必须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法院查明,该公司没能拿出证据证明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开展过相关教育培训,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 事发后,公司接到王某的投诉,也没有及时、妥善处理,这种不作为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王某的精神痛苦,属于未尽到性骚扰防治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唐某向王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6万余元,还要出具书面道歉信。 并判决公司在唐某赔偿金额的3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场漫长的维权之路,王某终于等来了公道。 有人质疑,为什么没有追究唐某的刑事责任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从本罪构成要件来看,唐某的行为尚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该罪核心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 而唐某虽在出差期间两次对王某实施不当肢体接触,王某明确拒绝后仍未停止,但全程未使用暴力捆绑、威胁恐吓等强制行为,也未利用职权胁迫。 王某具备反抗、报警的自主能力,因此,唐某没有达到刑事犯罪中“强制”的认定标准。 同时唐某的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刑事层面的严重后果,因此警方仅以猥亵违法行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这才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唐某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而公司未尽性骚扰防治义务,存在管理失职,因此,该民事赔偿与刑事定性互不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