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正常停车却遭女邻居找茬,对方有基础病情绪激动摔倒身亡,法院却判男子赔偿14.9万,难道是谁死谁有理吗? 这事发生在24年海南万宁一小区,当事人李先生在公共区域正常停车,常女士认为停车影响她家出行,所以就出面阻拦并与李先生产生言语争执,而在这个过程中她突然摔倒,并且送医抢救无效而死亡,而尸检结果显示,她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因为情绪太过激动,才导致了意外的发生。而丈夫认为常女士的死,是李先生靠近吓到导致,所以起诉李先生索赔122万。法院审理后认定争吵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而且李先生存在语言暴力,所以认定需要赔偿14.9万。 那这样的判决是否合理呢?说真的我有点看不懂,因为本身李先生停车的地方,就是公共区域,物业也表示是可以随便停的,那说明李先生停车是没问题的。言外之意就是常女士是故意找茬。那一个人故意找茬,我不是圣人,我只是一个普通人,所以我跟她争辩这没有问题吧。况且李先生表示并没有辱骂对方,只是和对方据理力争,这又算哪门子的语言暴力。再者,她情绪激动也是她自己问题,是她没有控制住个人情绪,而且之所以意外死亡,也是她个人基础病的问题。 所以无论是从常理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处理问题的角度出发,我认为李先生的做法都具备合理性,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法院所说的,在因为停车位产生矛盾后,李先生不应该继续争吵,而应该另寻其他停车位,这本身就是站在事后理性的角度,甚至是可以说站在神性的角度看问题。而按照这样的判案逻辑,那如果法官在马路上走着的时候,有人突然给你了一巴掌,那你是否能不还手,也不跟对方纠缠,而是直接选择离开?我相信99%的人都做不到!包括法官自己也是一样。 那如果跟对方进行理论,对方也跟常女士一样,自身有基础病然后去世了,那法官是否也得赔偿对方损失?而且就像是法院说的那样,李先生是可以停止争吵,继续寻找其他停车位,那凭什么要让没做错的人退让,而不是让胡搅蛮缠的人退让?而且谁又能确定,李先生真的退让了,常女士就真的不纠缠了?那如果到时还是一样结果,李先生是否真的能免责?所以很明显这样的判罚有失偏颇,给人一种谁死谁有理的感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