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青衣江裸泳一月引众怒:公共水域不是私人浴场,法律红线不容逾越 近日,四川乐山徐浩大桥附近的青衣江水域,一段“男子连续一月光天化日裸泳”的视频引发热议。市民汪女士每日散步锻炼,被迫目睹这一不雅场景长达30天,从最初的尴尬隐忍到最终忍无可忍,她选择曝光此事,直指该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更涉嫌违法,尤其对途经的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一月“辣眼”场景频发,路人避之不及 据汪女士反映,她每天清晨前往徐浩大桥附近江边散步,总能看到几名男子在江中一丝不挂游泳,其中一名四五十岁的中年男子尤为固定,已持续出现近一个月。起初她以为是偶然疏忽,可日复一日的“全裸出镜”,让她意识到这是对方刻意为之的习惯。 这片水域本是乐山市民休闲健身的热门区域,早中晚三批游泳爱好者聚集,绝大多数人都穿戴整齐的泳具,文明游泳。唯独这几名裸泳者旁若无人,岸边散步的女性、老人只能远远绕路,附近摊主更是时刻警惕,一旦有孩子路过便急忙拉到身边,生怕孩子好奇追问。有家长坦言,曾被五六岁孩子指着水中裸泳者询问“爷爷为什么不穿衣服”,只能尴尬搪塞,既无奈又担忧。 更令人气愤的是,有市民曾上前提醒裸泳者注意影响,对方要么置若罔闻,要么反呛“又没让你看”,将他人的不适视作“多管闲事”。游泳爱好者们也曾多次劝说,却屡屡碰壁,对方以“游了几十年都这样”为由拒绝配合。 法律明确界定:裸泳已触治安红线,情节恶劣可拘留 青衣江作为公共水域,并非私人泳池,裸泳者的行为绝非“个人自由”,而是触碰了法律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明确指出,公共江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男子连续一月在人流密集的白天裸泳,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造成过往市民被迫观看,尤其对妇女、儿童造成视觉污染和心理不适,完全符合“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 此前多地已有类似判例:三亚曾对不听劝阻的裸晒者处以5日行政拘留,济南、武汉等地也对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行为依法处罚,均依据同一法律条款 。乐山该男子的行为持续时间更长、影响范围更广,公安机关完全有权介入查处。 文明与管理双缺失,多方呼吁整治乱象 事实上,乐山并非没有公共水域管理规范。2026年1月,乐山大佛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已发布通告,划定部分水域禁止游泳,违者最高罚款300元,虽徐浩大桥附近未列入禁游区,但裸泳行为本身已独立违法 。 当地市民和游泳爱好者纷纷表示,这片水域原本游泳氛围良好,大家互相提醒安全、交流心得,却因少数人的不文明行为破坏了秩序。有市民建议,应在江边增设警示牌、组织志愿者巡逻,管理部门定期巡查,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形成常态化监管。 更值得警惕的是,裸泳现象并非个例,乐山小铜河等水域也存在类似情况,若放任不管,恐形成“破窗效应”,损害乐山作为旅游城市的文明形象。 公共空间的文明,从来不是个人的“随心所欲”,而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青衣江的清澈江水,不该成为少数人放纵的“私人浴场”;城市的公共区域,更需守住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底线。唯有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不文明行为无处遁形,才能守护好市民的休闲权益,擦亮城市的文明底色。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公共场所裸泳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