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判决虽是历史性的进步,但仍远远不够! 据网上消息,四川成都郫都区76岁李大爷稻田洗手溺亡案,家属索赔32万元被法院驳回。可以说,这个判决不再是“谁死谁有理”的历史性进步,让法律真正回归到公平公正的本性。 事情是这样的:2024年5月清晨,76岁李大爷独自晨练,先跌入稻田旁排水沟,爬起后到田边洗手,因地面湿滑、腿脚不稳,跌入80厘米深稻田溺亡。事后,家属难过之余,以“管理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村委会和农产品公司,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农产品公司已在多处设置“水深危险,请勿靠近”警示,且有专人日常巡查;水深80厘米符合水稻种植常规,无额外风险。而村委会对非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农田,无义务全封闭防护,且已督促管理方履职,无过错。另外,老人本身患有基础疾病,事发前两年曾遭遇车祸,行动能力相较同龄人有所受限,属于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事发当天独自外出,家属并未陪同照看。因此,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管理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这样的判决让大家真正看到了法律公正性的同时,也感觉这个判决的理由有点画蛇添足之感。 首先,农田是农业生产区域而非经营性场所,擅入者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其次,在符合正常生产规范的情况下,根本不应要求提示什么“水深危险,请勿靠近”之类警示,否则全国各地各种生产场所都要设立众多类似的警示牌,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景象?如果“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有必要,那没有警示“地面湿滑”是不是就有责任了?同样,正常生产情况下更不能要求开展什么“专人日常巡查”了。 再次,强调溺亡老人是一个行动能力相较同龄人有所受限的人。难道在同样的情况下,溺亡老人不是行动能力较同龄人有所受限的人,农产品公司或村委会就要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的判决依据有这两点即可:一是农田属于非请勿入的非经营性场所;二是该生产场所开展的生产活动符合生产规范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