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抱怨的血案!”湖北,62岁女子从上海回老家,请一屠夫上门杀年猪,谁料,女子说了一句:猪肠子没搞干净。屠夫的儿子一旁在剁猪骨,突然拿刀对着女子后脖子砍了一刀,女子在送医途中死亡,事后,鉴定屠夫儿子有心因性偏执性精神病,而屠夫只赔偿了5万,也没道歉,就不管了,女子的儿子希望能严惩凶手。 2025年春节前,一直在上海跟儿子黄先生生活的老太太李某,眼看要过年,她提前回老家置办年货,想着杀头年猪,热热闹闹过个年。 她特意请了同乡的屠夫老彭来家里杀猪,彭某某还带上了自己的儿子彭某帮忙。 那天上午10点多,来了很多亲戚,都在忙活,而老太太李某在门前收拾猪肉,随口跟老彭提了一句,猪肠子处理得不干净。 这话被旁边剁猪骨头的彭某听了进去,谁也没料到,这个平时看着正常的男人,突然抄起手里的斩骨刀,悄悄绕到老太太身后,对着她的后脖子猛砍了一刀。 更让人毛骨悚然的是,砍完人之后,彭某像没事人一样,转身回去继续剁猪骨头。 当时家里还有不少亲戚在,但大家都在各自聊天,谁也没留意到背后发生的惨剧。 等发现李某倒在地上时,人已经不行了,送到医院的路上就没了气息。 警方很快把彭某抓了起来,鉴定结果显示,他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第一次鉴定说是残留型精神分裂症,后来家属申请二次鉴定,又改成了心因性偏执性精神病,意思就是他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弱一些。 黄先生接到母亲遇害的消息时,还在外地出差,好好的团圆年,瞬间变成了天人永隔。 而屠夫老彭事后只给了5万块丧葬费,之后就没了动静,连句道歉都没有。 从法律角度来看,彭某有精神疾病,到底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呢? 本案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彭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所削弱,但还没到完全不能辨认的程度。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彭某需要为杀人行为负责,但量刑时可以比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轻一些。 不过,他杀人手段残忍,而且事后毫无悔意,法院会综合这些情节来决定从轻或减轻的幅度。 黄先生要求重判,也是希望法院能考虑案件的恶劣性,不要过度从轻处理。 这一年多来,黄先生一直在等着法院开庭,他最大的心愿就是凶手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告慰母亲的在天之灵。 据法院出具的出庭通知书:这个案子定于2026年4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南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有人说,既然是精神有问题的,为什么还带出来?为什么不送精神病医院?为什么家人不派人严管在家?还让他出来帮什忙? 本案中,彭某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他的父亲彭某某(老彭)作为监护人,如果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比如明知儿子精神状态不稳定还带他去帮忙,就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彭某某已经支付了5万元丧葬费,但黄先生家还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 如果彭某自己有财产,先从他的财产里出,不够的部分再由彭某某补充赔偿。 好好的杀年猪,变成了一场惨剧,谁也没想到一句随口的抱怨,会引来杀身之祸。 这事也提醒所有人,身边要是有精神状态不太稳定的人,可得多留个心眼,尽量离远点,不然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出意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