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向银行借款300万,她作为担保人,把名下房子做了抵押,不料,丈夫没按时还款,女子凑了800多万把贷款、利息、罚息全部还清,二人离婚后,女子越想越亏,将前夫告上法院,要全额追偿800万余元,法院认为: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这样判了。 2002年,易先生和温女士成了家,2017年又离了婚,本来以为终于能甩开过去的糟心事儿,各自轻松过新生活了,没曾想十年前的一笔借款,二人上了法院,这次做个彻底了结。 时间拉回2011年,当时两人还没离婚,易先生因为做生意需要钱,找银行借了300万。 签合同的时候,易先生是借款人,温女士在担保人那栏签了字,还把自己名下的房子做了抵押担保。 那时候温女士心里还琢磨呢,都是两口子,他做生意也是为了这个家,帮衬一把是应该的,哪能想到这是给自己挖了个大坑。 银行在2013年把300万打给了易先生,可后来易先生没按时还钱,银行没办法,就申请了强制执行。 那阵子温女士天天愁得睡不着,生怕自己的房子被收走,日子过得提心吊胆的。 2023年,温女士凑了800多万,把这笔连本带息加罚息的债务全还上了。 当时她心里一块大石头总算落了地,寻思着这下彻底清净了,再也不用被这事缠得头疼了。 可自从两人离婚后,温女士越想越气,胸口就像堵了块大石头,凭啥啊?钱是他借的,凭啥最后全落到自己头上? 这口气实在咽不下,于是把前夫易先生告上了法庭,想要全额追偿这800万,不然这日子过得太憋屈了。 法庭上,两人各说各的理。易先生说,这笔钱是用来还婚内房子贷款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两人平摊。他心里还打着小算盘呢,能少出点是点,凭啥让自己一个人扛。 温女士却觉得,自己只是担保人,钱是易先生借的,理应由易先生全部承担,自己替他还了钱,有权要回全部。 那么,温女士能要回这笔钱吗? 温女士本来以为自己只是担保人,替前夫还了钱就能全额要回来,但法院没支持。 《民法典》第106四条规: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为这笔钱是在两人没离婚的时候借的,而且是用来还婚内房子的贷款,属于一起花了的钱,就算签合同的时候温女士是担保人,但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这笔钱,得两人一起平分,温女士只能要回自己多付的那一半。 法院认为,温女士作为担保人签字,说明她对这笔钱是知情的。 再加上有证据显示,300万确实是用来还两人婚内买的房子贷款,属于为家庭生活花的钱,所以,这笔债是夫妻共同债务,两人都有责任还。 但因为两人离婚的时候,没说清楚这笔债谁来还,因此留下了麻烦。 其实,很多人离婚的时候只想着分房子分存款,忘了说清楚之前欠的钱该谁来还,事后很容易扯皮。 如果,能提前写进离婚协议里,就不会闹到法院了。就算没写,真到打官司这一步,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要么判一人一半,要么看谁花得多谁承担得多。 但是,温女士还了全部的800万余元的债务,多还了属于易先生的那一半,所以,她有权找易先生要回来。 最终,法院判决:易先生得还给温女士400多万。 听到判决结果,温女士心里还是有点堵,但好歹讨回了一半,总比全打水漂强;易先生虽不情愿,却也没法反驳,只能认头。 这事也给大伙提了个醒,夫妻之间帮着担保借款可得谨慎,哪怕离婚了,要是被认定是共同债务,该承担的责任跑不掉。 真到了追偿这一步,也得讲证据,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不是想全额要回就能全额要回的。 大伙可得擦亮眼睛,担保也要谨慎,别像温女士似的,事后拍大腿、后悔都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