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阳,33岁的男子,在母亲长眠的公墓旁,在车里结束了生命。而悲剧的开始,以为能找到月入过万的司机工作,不料,却掉进了“贷款买车”的陷阱,最终男子被无休止的催债,逼上了绝路。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是,男子死后,家人还接到催收电话,被辱骂:“把他骨灰盒寄给你”。 2024年6月吴凯强离职,在招聘平台上,看到一份招聘司机的工作。 条件优越,保底月薪1.2万,公司配车不用押金,好的条件,他立马被吸引了。 随后他联系了招聘者,对方很热情,并邀他面谈。 可见面后,对方只字不提工作细节,拉着他看车、签合同,全程没让他细看条款。 等反应过来时,吴凯强名下已经多了一辆14万的车,还背上了19万的贷款。 贷款分60期还清,每个月要还3194元。 吴凯强发现被骗后,买车合同都签完了! 承诺的高薪工作,连影也没了,带他买车的人,只让他自己注册网约车平台,去接顺风车单。 更坑人的是,这辆车的保险单上写着“非营业”,意味着他根本不能用这车跑营运。 一旦被查到,就是非法运营,罚款扣分一个都跑不了。 吴凯强想反悔,可合同已经签了,贷款也下了,只能硬着头皮开起了顺风车。 为了不让家人担心,他谎称被调到丽水的分公司。 其实他在外面租了个简陋的小房子,里面连卫生间门都没有。 每天天不亮就出门,深夜才回来,拼命接单想赚够月供。 可顺风车的收入极不稳定,运气好的时候一个月能赚4000多,差的时候连1000块都没有。 大多时候都不够还车贷,他只能拆东墙补西墙,从网贷平台借钱填窟窿。 一开始,他还能靠借贷维持。 可网贷的利息,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他先后借了5笔贷款,总共10几万。 最后连利息都还不上了,催收电话,从早到晚响个不停。 更可怕的是,催收电话不仅打给他,还打到他的家人、朋友、前雇主、甚至继母那里。 他的社交圈被搅得鸡犬不宁。 吴凯强每天活在恐惧里,担心催收的人找上门,担心家人被牵连,精神一点点被压垮。 2025年10月19日,网贷逾期的第一天,催收的人就开始疯狂施压。 除了电话短信外,还用支付宝转0.01元留言挑衅:“看看你能躲多久”。 他的精神世界,彻底被压垮。 那天,吴凯强在浏览器里搜了80多条,关于“死亡方式”的内容。 然后他开车去买了农药,把车停在母亲的公墓旁边。 晚上,他给自己的QQ邮箱发了最后一封邮件:“对不起,我扛不住了,他们不停地骚扰我,说要找你们,我真的很怕……我不想死,真的不想。” 之后,他喝下农药,在车里割腕自杀。 家人联系不上他,报警后才得知死讯。 姐姐去他租的房子收拾遗物,看到他简陋的住处,还有桌上没吃完的泡面,瞬间崩溃。 她怎么也想不到,那个平时看起来没心没肺、喜欢二次元和打游戏的弟弟,会被逼到这种地步。 更让人气愤的是,吴凯强死后,催收电话还没停。 5天后,有人用湖南方言打电话给吴凯歌,脏话连篇地让吴凯强还钱。 还辱骂她“把他骨灰盒寄给你”。 他们甚至把吴凯强、姐姐和父亲的身份证号发到催债短信里,威胁说“一群十六七岁的小年轻,会做出什么事情,咱也保证不了”。 吴凯强的家人为了讨回公道,联系律师并报案。 一开始,警方因为证据不足,没有立案。 律师多次沟通,指出催收行为已经构成骚扰,加上吴凯强的遗书。 2026年2月27号,警方对此事刑事立案。 《民法典》第962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招聘者,诱导吴凯强签订买车合同,导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高额贷款。 属于典型的,违反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的行为。 照该条款,招聘者作为中介方,因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无权向吴凯强索要相关报酬。 还应当对吴凯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恐吓、骚扰他人、泄露隐私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该案中,催收人员频繁拨打吴凯强及其亲友电话、留言挑衅。 并泄露吴凯强,及家人身份证号,并进行言语威胁,这些行为属于典型的恐吓、骚扰他人和泄露隐私行为。 最终导致,吴凯强精神崩溃自杀,情节极为严重。 所以,应依法对相关催收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当地警方已刑事立案。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