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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嘴欠的代价!”江苏南京,一女子突然来到餐厅,看店长不顺眼,竟以“老板娘”

“这就是嘴欠的代价!”江苏南京,一女子突然来到餐厅,看店长不顺眼,竟以“老板娘”的身份,对他破口大骂50多分钟,店长气坏了,直接拍下视频,直接辞职不干了,去劳动仲裁后起诉,要求餐厅给自己赔偿,并补发工资,老板却一口咬定,店长是“主动辞职”一分不赔。法院判决真是大快人心。

小陈在店长岗位上兢兢业业,每天早出晚归,从食材采购、人员排班到营收核算,每一项工作都亲力亲为,入职一年多来,门店营收稳步提升,员工也都十分认可他的管理。

谁也没有想到,一场毫无预兆的辱骂,会打破这份平静,也彻底改变了小陈的工作轨迹。2024年11月16日下午,门店正处于正常营业时段,店内坐着不少就餐的顾客,员工们也都在各自的岗位上忙碌,张某突然走进了门店。

没有任何寒暄,也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张某径直走到正在核对食材清单的小陈面前,当场以“老板娘”的身份自居,对着小陈开启了辱骂模式。“你不是什么好货”“认清楚这家店谁是老大”“人在屋檐下必须要低头”。

刻薄难听的话语接连从张某口中说出,不仅如此,她还伴随着手指呵斥、摔砸餐具等过激动作,语气里的轻蔑与恶意,在场的顾客和员工都清晰可见。

起初,小陈以为张某是有什么误会,试图上前解释,可他的辩解不仅没有换来张某的收敛,反而让她的辱骂更加激烈。为了不影响门店正常营业,也为了避免冲突进一步升级,小陈只能强忍怒火,默默承受着这场无端的羞辱。

但张某丝毫没有停下的意思,从指责小陈工作疏漏,到进行人身攻击,辱骂持续了整整50多分钟,字字句句都在践踏小陈的人格尊严,整个门店都被她的辱骂声笼罩,就餐的顾客纷纷侧目,员工们也都敢怒不敢言。

长达50多分钟的辱骂,让小陈身心俱疲,愤怒与屈辱交织在一起。他深知,作为门店店长,自己需要维护门店的形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要牺牲自己的人格尊严。待张某骂够离开后,小陈再也无法压抑内心的情绪,他拿出手机,完整拍摄了自己被辱骂的现场片段。

留存好这份关键证据,随后便当场提交了辞职申请,当天就完成了所有工作交接,毅然离开了这家他付出了诸多心血的门店。

离职后的小陈,没有选择忍气吞声,他清楚自己的离职并非出于个人自愿,而是因为遭受了无端的人格侮辱,无法继续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履职。他先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己与该餐饮公司的劳动关系,补发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餐饮公司表示不服,坚持认为小陈是“主动辞职”,按照相关规定,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小陈只能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餐饮公司一方态度强硬,反复强调小陈是自愿提交辞职报告,属于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也不愿补发未休年休假工资。

而小陈则当庭提交了事发时的录音、视频资料,清晰还原了自己被张某长时间辱骂的全过程,同时还提交了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工作交接清单等证据,完整证明了自己与餐饮公司的劳动关系,以及自己离职的真实原因。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小陈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16日期间,一直在该餐饮公司经营的门店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双方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这一点有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

同时,法院认为,张某作为门店实际经营者的配偶,在工作场所对小陈进行长达50分钟的辱骂,属于严重贬损劳动者人格尊严的行为。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定,小陈的辞职并非主动自愿,而是因人格尊严被严重侵害后的被迫选择,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并非餐饮公司所称的“主动辞职”。小陈工龄未满十年,主张5天年休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餐饮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为其安排年休假,理应足额补发。

最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小陈与该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餐饮公司支付小陈经济补偿金18057.21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534.78元,两项共计23591.99元。

餐饮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场持续数月的纠纷,终于有了一个公正的结果。

这起案件并非个例,此前珠海就有类似案例,员工因遭受用人单位负责人辱骂被迫离职,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了经济补偿。

南京也曾有奶茶店老板在工作群辱骂员工,被法院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案例都传递出一个共同的信号: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严格保护,用人单位的管理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成为践踏劳动者尊严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