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两市民与遛狗不拴绳邻居发生冲突被处罚
辽宁丹东,狗主李某和衣某遛狗未拴绳,因而与邻居王某、张某、刘某发生肢体冲突。其间,王某用手击打狗主李某,致李某住院18天。狗主衣某推倒刘某。张某用衣服抽打原告衣某。
当地公安机关给予王某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200元的处罚。
狗主李某、衣某将王某、张某告状索赔。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狗主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3544.34元,判决张某赔偿狗主衣某检查费993元。
肢体冲突由狗主遛狗不拴绳引起,且双方都动了手,不知道这起案件的处罚和判决,为什么只针对反对狗主遛狗不拴绳的一方,而对遛狗不拴绳的违法行为未进行任何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