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承兑,债权人还有权就未获清偿的部分主张相应权利吗?
以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清偿债务仅是债务履行方式的约定,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且债权人的票据权利没有得到完整实现之前,原因债权并不因票据的背书转让而消灭,此时,债权人的票据权利与原因债权处于并存的状态。如债权人的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完全承兑,债权人仍有权就未获清偿的部分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债务人主张相应权利。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了一起此类典型案件,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01 / 案情简介电气公司与建设公司签署多个《设备购销合同》,由电气公司向建设公司提供相关设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公司作为买方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了100万元尾款,但电气公司在提示付款时被拒付。建设公司认为,100万元的货款建设公司已经通过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向电气公司完成了支付,该剩余部分的货款电气公司不能再主张支付。而电气公司认为,虽然100万元是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的,但是该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时被拒付,电气公司就该票据曾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经过漫长的诉讼和执行程序,电气公司仅追偿到款项28万元,仍有72万元的部分未获得清偿,对该部分货款,电气公司有权继续主张。因此,建设公司还应当向电气公司支付货款72万元,遂向法院起诉。02 / 以案说法一审法院认为,《设备购销合同》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票据追索权与基础法律关系是基于同一诉讼标的而行使的不同请求权,当事人已经选择了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并获得生效执行依据调解书,又在本案中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建设公司支付货款,属于重复行使请求权,对该72万元部分款项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原因债权并不因票据背书转让而消灭,以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清偿债务仅是债务履行方式的约定,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且债权人的票据权利没有得到完整实现之前,原因债权并不因票据的背书转让而消灭,此时,债权人的票据权利与原因债权处于并存的状态。建设公司交付给电气公司的两张承兑汇票到期后均拒绝承兑,虽然电气公司分别依据两张汇票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票据追索权向承兑人主张权利,但仅收到款项28万元,后执行案件均已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电气公司并未实际得到100万元货款的足额清偿,电气公司仍有权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建设公司主张相应的权利。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无权就该部分货款再向建设公司主张权利有误,改判建设公司应当向电气公司支付货款72万元。同时指出,为避免电气公司双重获利,本案的执行应与案涉两张承兑汇票涉及的执行案件相协调。03 / 以案讲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在债权人已收取票据的情况下是否会产生消灭基础债权的效力,因此需结合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加以认定。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收取票据后消灭基础债权的,当事人只能通过票据权利追索,不能再通过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收取票据后不消灭基础债权,或是未就是否消灭债权作出明确约定,则认为债权人享有票据权利的同时仍享有基础债权,在票据中未足额获得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仍可通过主张基础债权获得清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同时通过票据权利关系和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做好两案件间的协调工作,避免重复受偿。综上,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通过票据对款项进行结算的,为保护债权实现,尽可能明确约定好在票据未获得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仍可通过主张基础债权法律关系获得清偿。如果债权人未能在票据法律关系中获得足额清偿的,应及时通过基础债权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