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醉驾单独拿出来予以惩罚,那么,首先得必须准确定义什么是醉。
有人可能会说:废话,达到80就是醉。
再问:为什么是80,不是70或者90。
解释应该是,这是一个科学的阈值。
问题来了,能不能拿阈值来推定所有的人,达到这个数值就都是醉。
如果人均收年入为4万元,能不能以此推定所有的人年收入都是4万元。
阈值对个案,只有指导意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阈值定醉,实际上就形成了两种醉,一种是法律上的醉,一种是生活中的醉。
阈值定醉,酒量大的人,平安驾车,因达到80而构成法律上的醉,从而被追究刑责。一喝就醉的人,开车东倒西歪,只因没有达到法律上的醉,反而不被追究醉驾责任。
阈值定醉,看似在惩罚醉驾,其实是一种“懒法”,它只方便了惩罚法律上的醉驾,却无视有的人没醉却受到了刑事追究,有的人真的醉了却不予刑法处罚这一现实。
既然生活中的醉无法量化,惩治醉驾,能不能换一个思路,不单独惩处醉驾,而是把其附加在其他法律条款里,作为从重或者是加重处罚的法定条件如何。
比如,闯红灯本来是扣6分,但酒后闯灯的,吊销驾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本来判刑七年,但酒后的,按故意杀人罪追责,可否。
泾渭分明的红绿灯之间还加了一个黄灯,醉与非醉这么模糊的地带却硬是划出一道红线,阈值定醉,到底是法律的进步还是法律的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