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一夜清零的愿望是美好淳朴的!但前提是对枉法裁判已经找到了根本遏制的办法。但现实并不乐观!就说在公开的庭审过程中,依法定程序组织举证、质证、辩论在一些法院都难以保障;这又如何确保未经质证、辩论、查证属实的证据不会大大偏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罪刑法定原则而不产生新的冤假错案呢?而公然无视“证据裁判”的惯性还在现实庭审中继续演绎着,这是多么令人痛心的惯性存在……

枉法裁判一夜清零的愿望是美好淳朴的!但前提是对枉法裁判已经找到了根本遏制的办法。但现实并不乐观!就说在公开的庭审过程中,依法定程序组织举证、质证、辩论在一些法院都难以保障;这又如何确保未经质证、辩论、查证属实的证据不会大大偏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罪刑法定原则而不产生新的冤假错案呢?而公然无视“证据裁判”的惯性还在现实庭审中继续演绎着,这是多么令人痛心的惯性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