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女子意外得知自己患了卵巢癌,便果断与丈夫离了婚,随后分给丈夫1000多万,1个月后女子病情恶化,临终前,她立下遗嘱,将手里经营状态良好的一家公司遗赠给一位朋友,同时又将自己3000多万的财产给2个女儿继承,并指定朋友是2个女儿的监护人,还给了娘家弟弟一套价值150万的房子,却未给母亲任何财产,前夫觉得此事蹊跷,便将女子及其朋友告到法庭,想要拿回一切,法院的判决让人意外!
广东深圳的蒋女士,47岁时查出卵巢癌,知道自己时间不多了,她没跟丈夫多纠缠,很快就办了离婚,按协议把深圳、惠州的几套房子和一笔现金分给丈夫,算下来价值超过一千万。
离婚后刚一个月,蒋女士病情恶化,没多久就去世了,她生前先后立了三份遗嘱,安排得很细,最早一份公证遗嘱,把自己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全给了合作十五年的朋友王先生。
离婚前一天,她又手写遗嘱,指定王先生当两个女儿的第一顺位监护人,表妹当第二顺位,最后一份遗嘱写得更清楚:大概三千多万的房产和存款,由两个女儿继承,但要等女儿满22岁才能拿到手,这段时间由王先生的妻子卢女士帮忙管理。
她还给弟弟留了一套价值一百五十万的房子,母亲则没分到任何财产,蒋女士去世后,前夫张先生才知道这些安排,他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认为整件事有问题。
他觉得蒋女士立遗嘱时可能神志不清,还说她把公司给朋友、指定外人当监护人,不合常理,甚至怀疑她和王先生关系不一般。
2025年,张先生把王先生和卢女士一起告到法院,要求把公司股权拿回来,还要对方支付股权收益和女儿的抚养费。
法院查了很多材料,首先看蒋女士的病历,她之前虽有过焦虑抑郁等情况,但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上也写明是自己真实意思。
再看遗嘱内容:她在公证遗嘱里说“希望王先生照顾女儿”,只是情感上的托付,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
而且,遗赠股权的遗嘱和指定监护人的遗嘱是分开的,内容互不关联,不属于附条件的遗赠。
法院还确认,蒋女士和张先生已经离婚,财产也分完了,张先生在法律上已不是她的亲属,无权干涉她的遗产安排。
至于她没给母亲留财产、给弟弟留房,属于个人对遗产的自由处分,法律上并不禁止。
2026年1月,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蒋女士的所有遗嘱都合法有效,驳回张先生和两个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万多由张先生承担。
法院同时也明确,张先生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仍是两个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判决出来后,张先生表示不服,说还要继续上诉,但一审结果已经明确,蒋女士生前的所有安排,都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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