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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7万买男婴为上户伪造弃婴谎称捡到弃婴报警实为拐卖普法讲堂 其实孩子还是给我这

夫妻7万买男婴为上户伪造弃婴谎称捡到弃婴报警实为拐卖普法讲堂 其实孩子还是给我这对夫妻收养比较好,因为他们真心想要孩子,而且孩子的生父母自愿送养的,给的钱我觉得可以作为感谢费【检查费。女方恢复营养费等】,让这对夫妻依法完善收养手续岂不是更好,对孩子或许是一个很好的归宿, 至于孩子生父母涉嫌的重婚罪。那是另外一码事。 孩子不是商品,亲情不能买卖。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送养人基于生活困难、无抚养能力等原因,在充分考察收养人抚养意愿、能力、条件等因素后,将亲生子女送给该收养人抚养,并收取一定数额的“营养费”“感谢费”,综合全案情节判断其不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认定“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时,应当结合送养背景、双方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不能仅以数额巨大为由认定所涉财物为“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 送养、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法送养、收养关系的成立,送养人和收养人应符合《民法典》1093-1104条规定的情形,且根据第110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收养人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论处。

《民法典》第1093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无力抚养子女。 第1094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1095条: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第1096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第1097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第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生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30周岁。 第1104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110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1044条收养人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