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61岁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因无反抗能力被同村72岁大爷盯上。大爷趁她独自在家溜进去,触摸其隐私部位还强行搂抱。女子激烈反抗,就在大爷想进一步动作时,女子家人通过监控看到并大声喝止,大爷吓得逃走。事后家属报了警,大爷却狡辩自己是犯罪中止,想以此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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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台监控,就是悬在罪恶头上的一把利剑。
2023年11月23日下午2点多,广西平南县某村,72岁的刘某业溜进了61岁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李某某家中。见对方独自在家,他毫无顾忌地动手了。摸隐私部位,强行搂抱,擦蹭身体,受害者激烈反抗却无力挣脱。
就在他想强行发生性关系时,家里客厅的监控,把他所有的丑态都拍了下来。
家人在另一端看到了这一切,当即对着监控设备大声喝止。刘某业被这突如其来的声音吓得当场逃走。
一个72岁的老头,怎么就敢对毫无反抗能力的女精神病人下手?这背后的问题值得所有人深思。
犯罪分子专挑“软柿子”捏,这种卑劣行径必须严惩。
精神疾病患者因丧失性自我防卫能力,成了某些人眼中“不会反抗的猎物”。经司法鉴定,李某某当时正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完全无力分辨和抵御侵害。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这是对一个毫无反抗能力的弱者的疯狂践踏。
案发后家属报了警。72岁的老头刘某业到案后,竟然还振振有词——说自己是被吓跑的,属于“主动放弃”,是“犯罪中止”,要求从轻发落。听到这你气不气?
法律可不是任他狡辩的儿戏。
犯罪中止还是未遂,关键看一个词:自愿。
刑法第二十三条写得明明白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说: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说白了,犯罪未遂是“欲为而不能为”——我想干但被外界打断了,不是我不想停。犯罪中止是“能为而不再为”——我明明还能继续,但自己主动停手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对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属情节恶劣,应予从重处罚。
那刘某业是被家属在监控里一声喝止吓得逃走的,属于哪一种?
法院给出了答案:他是被监控发现了、被家属喝止了,罪行已经暴露,随时可能有人赶到现场,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这叫“欲为而不能为”,是典型的犯罪未遂。
法院一锤定音,刘某业获刑一年。
2024年4月23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某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综合考虑了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宣判后,刘某业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72岁的老头,成了人民法院案例库里的反面教材。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因被监控发现、喝止而停止强奸的,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法官在判决里写得明明白白——所谓“犯罪中止”,纯属狡辩。想用“是我自己停手的”来给自己脱罪?法律不答应。
这个判决传递出的信号很明确:保护弱势群体,法律绝不手软。
精神残疾妇女的性自主权不容侵犯,法律早已划下红线。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
明知对方是精神病患者或严重痴呆者,还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管用什么手段,一律以强奸罪论处。法律就是要把这些专门欺负弱者的畜生,钉在耻辱柱上。
那些专门挑软柿子捏的犯罪分子,别以为找到了“不会反抗”的猎物就能逍遥法外。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尤其是对最没有反抗能力的人,保护力度只增不减。强奸精神病人属于法定从重情节,被害人系特殊弱势群体,法律重点保护。
一个小小的监控,挽救了这位女士的余生,也成全了这次正义的判决。
近年来智能安防技术迅速发展,很多监控设备具备实时监控、语音对讲等功能。案外人通过监控设备远程发现犯罪后,可以通知相关人员随时赶到现场,还能固定犯罪证据。这个案子就是最好的证明。
说到底,刘某业被判一年,不是因为他“心善”停手,而是因为他被高科技给断了念想。
站在法庭上的那个72岁老头,或许到判刑的那一刻都没搞明白——这个时代变了,到处都是“眼睛”,到处都是正义的见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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