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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布通告 为保护和恢复我省渔业资源,维系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

黑龙江发布通告

为保护和恢复我省渔业资源,维系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实行禁渔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禁渔范围、时间及规定
(一)林蛙全省境内野生林蛙种群禁渔时间为全年。林蛙人工增殖群体实行专项(特许)渔业捕捞管理,禁渔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8月1日24时。
(二)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1.嫩江、松花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为77天,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2.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为55天,自6月11日0时至7月15日24时,10月1日0时至10月20日24时。3.绥芬河干流二号桥以下及瑚布图河干流水域为83天,自5月10日0时至6月30日24时,10月1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4.兴凯湖水域为55天,自6月6日0时至7月30日24时。5.其他水域为55天,自5月16日0时至7月9日24时。

禁渔要求
(一)禁渔期禁止除娱乐性垂钓之外所有作业方式。严厉打击禁渔期炸鱼、毒鱼、电鱼、“绝户网”非法捕捞等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二)禁渔期渔船、渔具要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渔船实行集中管理、专人看管,不能集中管理的要采取船机分离、船上岸、网入库等有效管理措施。
(三)禁渔期因教学、科研、增殖放流等特殊需要从事捕捞作业,以及在增养殖水体开展捕捞活动,须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开展。
(四)禁渔期禁止销售野生水产品,禁渔期销售水产品的需提供来源及购买收据等证明材料。野生林蛙全年禁捕。林蛙禁渔期禁止销售增殖林蛙活体,销售冷冻林蛙或全人工养殖林蛙的市场主体要持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具的合法来源证明。非林蛙禁渔期销售林蛙要提供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五)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六)对于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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