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开票方被认定为虚开,稽查局会如何处理发票接收方呢?解答:如果开票方被认定为虚开,稽查局会根据发票接收方的具体情况,按照“过错与责任匹配”原则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定性恶意取得虚开发票:若受票方明知发票虚开,如主动联系“开票中介”、参与资金回流或伪造交易证据等,会被认定为恶意取得虚开发票。此时,将按照偷税处理,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0.5倍到5倍罚款。如果涉嫌虚开,按《发票管理办法》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达到刑事标准的将移送公安。2.定性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若受票方不知情,且同时满足交易真实,合同、物流、付款凭证完整,开票方信息与合同一致,未参与资金回流等条件,会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这种情况下,需进项转出,但不加收滞纳金。如果能重新取得合规发票,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和所得税前列支;无法补票时,凭合同、物流单据、付款凭证等真实交易证据申请税前扣除,但不允许抵扣增值税。3.定性“非善非恶”:若企业无法提供证明自己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同时税务机关也暂时无明确证据证明企业存在主观故意及直接参与虚开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企业需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4.对“过票”企业定性对外虚开:若受票企业将接受的虚开发票再次向下游虚开,充当中间开票平台,形成“接受虚开→对外虚开”链条,涉嫌犯罪的,按虚开罪移送司法机关。同时面临行政责任,即顶格罚款(50万元)并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还会没收非法所得。5.不予处理的特殊情形:若发票未入账、未抵扣、未列支成本,且企业能提供完整账簿凭证证明发票未使用,或已自行纠正风险,如已提前转出进项税、纳税调整成本并提供整改报告,或通过风险应对排除风险,税务机关可不予税务处理,但可能会加强后续监管。6.受票方为非纳税人:如果受票方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增值税纳税人,因不得抵扣进项税,无需转出。若发票对应真实支出,凭合同、付款凭证等符合规定的凭证,可以列支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若属虚假套取资金,将移交纪委监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