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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男子得知自己15岁的女儿被54岁班主任猥亵,从而产生了重度抑郁症,甚至

河南信阳,男子得知自己15岁的女儿被54岁班主任猥亵,从而产生了重度抑郁症,甚至服药自杀,气得直接报了警,并向教育部门进行了投诉。可警方仅对班主任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而教育部门也仅仅对班主任进行了降级调岗至该学校的后勤岗位。男子一家人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罚,希望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可男子尝试了立案监督,也提起过刑事自诉,都没能成功。

据悉,王先生的女儿已经15岁了,出落得亭亭玉立。2025年9月份,王先生女儿考入了距离家里有10公里的一所高中,从此便开始了住校生活,每两周回家一趟。

11月8日,王先生拜托亲戚去学校接女儿回家,但得知女儿自己回家了。王先生回到家后发现女儿情绪不对,追问下才得知,女儿被54岁的班主任老师刘某带去宾馆开房了。

王先生火冒三丈,立即就带着女儿去了宾馆所在地的派出所报了案。

据王先生所述,此事的起因发生在11月6日,女儿和同学之间发生了一些矛盾,同学就去刘某那告了女儿的状。

当天下午,刘某就把女儿叫到办公室,期间一直夸赞女儿长得可爱和漂亮。

11月7日,刘某突然说要给女儿放一天假,要带她出去散散心,还给了刘某200元零花钱。

之后,刘某带着女儿去了一家牛排店吃饭。期间,刘某就对女儿作出了搂腰和摸手、摸腿的行为。女儿反抗后,刘某未再继续。

吃完饭后,刘某去了一家药房,在计生用品柜台前停留了一段时间。随后,刘某带着女儿去附近宾馆开了一间202号房,让她住下。

然而二人进入房间后,刘某又开始对女儿实施搂抱、抚摸等行为,还称晚上要搂着女儿睡觉,并将女儿压在身下。

女儿当时就质问刘某:“你有老婆孩子,这样做对得起他们吗?”可刘某却说没事,欲再次对女儿实施猥亵,但遭到了女儿的拒绝。

随后,刘某便扫兴地离开了,女儿则在房间内哭泣,还被路过的客人给听到了。

警方很快就对此事进行了立案,并在11月19日出具了对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刘某没有抚摸王先生女儿的隐私部位,也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实施了强制手段,所以属于一般猥亵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同时,教育部门也给出了处罚决定,对刘某采取降级调岗措施,将刘某调至后勤岗位,还称这已经是降到了最低等级了。

王先生得知这两项处罚结果后,气不打一处来,他认为刘某的行为应该构成了犯罪,他希望警方能以刑事案件立案,同时希望教育部门能严惩刘某。

同年12月18日,王先生的女儿被诊断出重度抑郁、中度焦虑、中度精神病等。

2026年1月28日,王先生的女儿因情绪低落,服用了过量的药物导致中毒,幸好家属发现及时将其送医洗胃。

王先生为了给女儿讨个公道,他去向检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但都没有被受理。然而检察院和法院却表示,根本没收到过王先生提交的材料。

其实王先生还是太急了,治安案件要转刑事案件,并非没有可能,但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才行。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警方在为王先生的女儿录口供时,并未提到刘某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利用了老师的身份去压力王先生的女儿。

刘某准备搂着王先生的女儿睡觉,在遭到拒绝后,只说了希望其不要告知任何人后,就直接离开了宾馆。

因此,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证明刘某对王先生的女儿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使得王先生的女儿不敢反抗,不能反抗。

如果王先生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那就必须再搜集更加可靠且真实的证据才行。

不过,刘某在开房前去看了计生用品,这可能是个突破口。

如果刘某未打算与王先生女儿发生关系,那也用不着去看那玩意。

也就是说,刘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中止,但要看刘某是否实际购买了计生用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警方对刘某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已经是顶格处罚了。

因此,在没有新证据能证明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前,结果不会有任何改变。

至于教育部门对刘某的降级调岗处罚,且仍让刘某待在该学校,这的确不妥。

刘某竟然猥亵自己的女学生,这不仅违反了法律,更是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像这样的老师即便被调岗到后勤部,想必大部分女学生的家长也是无法接受这样的人存在学校内,简直是养虎为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