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曾3次被行政处罚后仍开展针灸开药粉等诊疗,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检察院指控】202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3次被处罚后,仍在某市某路某号为患者开展针灸、开药粉等诊疗服务。
同年6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采用针灸方式给“温某某”(身份不明诊疗时,被某市社会事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在现场查扣正梅开牌药水1箱(5瓶)、未使用的针灸针8盒、使用过的针灸针1瓶(80余枚)等药械物品。
同年9月11日11时许,某市公安局民警前往某市某路某号刑事传唤被告人陈某某时,现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某正在为尤某开展诊疗服务。经查,被告人陈某某曾两次以针灸方式为尤某治疗腿脚疾病。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3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被告人陈某某从温某某处获利云烟二条(价值200元,该香烟已被消费),从尤某处获得诊疗费50元。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已退出违法所得250元(含赃款折价款200元),现暂存于本院。
【证据】证人尤某、胡某、肖某、徐某、李某、薛某的证言、现场笔录;正梅开牌药水1箱(5瓶)、针灸针8盒(未使用,紫铜柄环柄针)、针灸针1瓶(已使用);某市社会事业局案件移送书、移交函、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
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现场资料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医师信息查询结果说明;
关于“有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记录”的查询结果说明、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公告、话单查询情况、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及归案经过等证据。
【辩护意见】被告人有丰富医药学知识,处于治病救人的状态才给患者治病,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又自愿认罪认罚,故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庭审意见】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扣押在案的药水、针炙针系被告人陈某某所有的供犯罪所用的物品,应予没收。暂存于本院的款项系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也应予没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二○二四年一月三十日判决,犯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暂存于本院的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正梅开牌药水一箱(内有五瓶药水)、针炙针8盒(未使用过)、针炙针一瓶(已使用过),均予以没收。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