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行政诉讼:原告并未与被告某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涉案房屋属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行政诉讼:原告并未与被告某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涉案房屋属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原告宋某民在某县某街道某路某号附某号经合法审批自建房屋一幢,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某-1、某11号。2017年,某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某棚户区进行改造,并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示。原告不同意征收方案,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19年11月12日,被告某县某办事处为完成棚改征迁工作,强行对原告位于某县某街道某路某号附某号的房屋进行拆除。原告不服,于2020年4月以某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强行拆除的行为违法。
 
后经法院释明,实施房屋拆除的主体是某县某办事处。原告于2020年12月再次以某县某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某县某办事处拆除原告位于某县某街道某路某号附某号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宋某民诉称】原告的房屋位于某省某市某县,2019年11月12日,在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或者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原告房屋遭到了拆除,屋内财产物品不知去向,使原告的财产遭到巨大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县某办事处辩称】某县政府为提升县容县貌,将整个青石甲路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属于安居项目,既拆又建,就地安置,规划重建。原告的房子也在征迁范围内。办事处多次与原告商讨拆迁解决办法,但原告不同意征迁,工作人员多次上户进行协商都被拒绝。
 
原告的个人行为导致整个棚改征迁工作一直无法完成,极大影响了公共利益。为避免造成更大的公共利益损失,我办事处不得已进行了拆除行为。我单位在2019年11月迫于无奈将原告房屋拆除,原告至今提起诉讼,超过规定的诉讼期限,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意见】涉案房屋是原告的合法财产,原告并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其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房屋进行拆除前,本案被告某县某办事处在对原告宋某民的合法住房拆除时,没有对原告作出合法的拆除决定,没有送达催告履行通知,剥夺了原告的相关权利。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县某办事处拆除原告宋某民位于某省某县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