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只是骑别人电动车20公里就被判刑7个月以案说法法律盗窃八达岭长城律师 2025年11月底的一个深夜,在广东务工的张某踏上了飞往北京的航班。工厂提前放假,春节后才复工,他在老家待得无聊,临时起意想去北京看看长城。清晨五点多,飞机降落北京。张某走进一家店吃早餐,掏出手机查路线,最便宜的拼车到八达岭也要70多块。他摸了摸口袋,现金所剩无几,给姐姐发的微信借款还没到账。盯着手机屏幕,他心里犯起了嘀咕——长城近在眼前,可这路费从哪来?走出早餐店,张某发现门口停着一辆电动自行车,钥匙还插在锁孔里。他转身问老板,老板摇头说不是自己的。张某想着,骑这车去长城,正好能省下那70多块。张某设好导航,朝着八达岭长城方向驶去。骑了大约20公里,寒风穿透了张某单薄的衣衫。他实在扛不住了,前方恰好有个公交站,便把电动车停在站旁,转乘公交车继续赶路。在他想来,把电动车扔在公共场合,总会有人管,自己不过借用了一下,没什么问题。他不知道的是,车主早晨发现车辆丢失后立即报了警。警方调取监控,很快锁定了电动车的行驶轨迹和位置,随即将张某抓获。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3100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电动自行车未上锁停放路边,但按照社会一般观念,车主对车辆的占有状态并未中断。张某未经许可将车骑走,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窃取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某盗窃财物价值31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结合其具有累犯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张某在庭审中反复说:“我就是想借来骑一下,没想偷。”但法律看的是行为,不是内心想法。西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王玲解释,刑法上的“占有”分为事实上占有和观念上占有两种。公共场合停放的车辆,即便未上锁,车主不在身边,按照社会一般观念仍推定为他人占有。未经许可擅自骑走,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张某从广东到北京看长城,却因为一时的起心动念,走进了高墙之内。借用电动车骑了20公里的路程,换来七个月的刑期和5000元罚金。如果张某会回想,应该会觉得,那70多块的拼车费,其实一点也不贵。我是吴律师,下期见。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