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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阿姨拿出毕生积蓄,给儿子买了套使用权公房,承租人写着儿子名字,之后儿子结

上海,一阿姨拿出毕生积蓄,给儿子买了套使用权公房,承租人写着儿子名字,之后儿子结婚,儿子儿媳住了进去,可没想到,结婚3年,儿子去世了,阿姨想搬进去住,儿媳不同意,阿姨急了,这房子是我买的!

2010年的上海,一个再普通不过的购房决定,却为一个六旬老人埋下了此后十余年的噩梦。

四年后,小儿子因病离世。又过了整整十年,她发现:自己出资买的房子,既住不进去,户口也被要求迁走。这不是天方夜谭,这是上海公房继承案的残酷现实。

2011年,小儿子和认识仅两个月的姑娘闪婚,顺理成章搬进了这套公房。

2014年,噩耗突至。小儿子突发疾病离世,新婚才三年。

谁也没想到,这套房子竟成了婆媳争端的导火线。2015年,吴阿姨的丈夫也走了。

可是儿媳一口回绝:"这是我老公留下的房子,凭啥让你住?"儿媳觉得这是唯一的家,不愿让婆婆掺和。婆媳大吵一架,竟然整整六年互不相让。吴阿姨满心委屈:明明是自己全款买的房子,只是想住进去,怎么就这么难?

2021年,吴阿姨费了好大劲,通过物业把承租人改成了自己。拿到承租权的那一刻,她心里踏实了,觉得终于能守住这套房子。

2024年,趁着一审胜诉的间隙,她还把户口也迁了进来,满心以为这下肯定赢了。谁知儿媳不服,直接上诉。二审直接反转,法院把吴阿姨的承租人资格撤了。

吴阿姨不服,向高院申诉,仍被驳回。更绝望的是,承租权被撤,户口也没了法律依据。派出所找上门来,告诉她户口得迁走。可她已经没有任何别的房产。

这到底怎么回事?问题出在"使用权公房"这四个字上。吴阿姨的逻辑很简单:钱是我出的,房子就该是我的。可法律上,使用权公房跟普通商品房根本不是一回事。

2010年吴阿姨把承租人写成儿子,十多年没提过异议,法律上就认定这是把承租权"送"给了儿子。儿子去世后,承租权不能当遗产,也没法让出资的吴阿姨直接拿回,得按"同住人"规则定新承租人。

儿媳能赢,关键是她符合"同住人"条件:她长期住在这儿,在上海没有别的房子,也没有亲戚可靠,基本居住权要优先保护。

上海高院有意见:因结婚在公房里住的配偶,即使住不满一年,且在上海没有别的房子,也算同住人。法院不是否定吴阿姨出的钱,而是从保护弱者生存出发,判儿媳优先做承租人。

吴阿姨失去的只是"承租权",但她出资的合法居住权还在,可以通过打官司或协商保住住的权利,只是不能再当房子的"老大"。说白了,这场纠纷最终两败俱伤。

可最后被房子逼得站在对立面,打了三多年官司,情分全磨光了,谁也没占便宜。

感情上,最好的结果不是谁赶走谁,而是吴阿姨有地方住,守住对儿子的思念。儿媳有安身之处,保住自己的家,两人各让一步,互相体谅,才是最好的结局。

毕竟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毁掉最后一点亲情的。两个可怜人互相为难,终究没有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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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