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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记恶碑”,或许放在今天也适用

在《开元天宝遗事》里读到这样一段记载:

唐朝官员卢奂,在地方任职时政绩斐然,所到之处百姓敬畏如神明。他处理恶人的方法很独特: 凡是犯法者,不但依法严惩,还要将他们的罪行刻在石碑上,立在本人的大门口。如果此人再次犯法,则直接处以极刑。

于是民间出现了这样的场景:某些人家的门口,赫然竖着一块“记恶碑”,上面清清楚楚刻着主人的姓名和罪行。路人经过,无不侧目。

效果出奇地好,“民间畏惧,绝无犯法者”。唐玄宗知道后,亲自赏赐五千两黄金,下诏褒奖。而那块立在百姓门口的石头,便有了一个令人不寒而栗的名字:记恶碑。

读完这段史料,我突然想到最近刷到的一个视频内容:

韩国从2008年开始,对性侵罪犯强制佩戴电子脚环,实时监控行踪。

一般佩戴时间为‌5至10年‌,对于严重犯罪者,可延长至‌30年‌。若擅自拆除、破坏或屏蔽信号,将面临‌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罚款‌(约合人民币11.5万元)。

实施效果是: 再犯率从‌14.1%骤降至1.7%‌,降幅达约90%,被广泛认为是遏制惯犯的有效手段。

一个石碑,一个脚环,形式迥异,内里逻辑却是一样的:

把恶从阴暗处揪到阳光下,让其无处遁形。将犯罪者的身份与罪行公之于众,以此实现惩戒与威慑。让羞耻感成为第一道防线。

这说明,“记恶碑”在今天依然有存在的合理性,只不过存在的形态可以灵活多变。

卢奂的“记恶碑”之所以有效,在于它击中了人性的两个要害:羞耻感与恐惧感。

在一个熟人社会里,石碑立在门前,意味着一个人将被自己的社交圈永久标记。这种“社会性死亡”的威慑力,有时候比牢狱之灾更令人畏惧。而“再犯处以极刑”的确定性惩罚,则堵住了侥幸心理的出口。

这是前现代社会常见的地方治理智慧。在没有完善警察系统和司法档案的年代,社区公开羞辱是成本最低、效果直接的犯罪控制手段。

电子脚环,可以看作“记恶碑”在数字时代的变体。它同样具有公开性(脚环是可见的)、持续性和羞辱性。

你认为“记恶碑”在现代还有借鉴作用么?哪些罪行可以借鉴?哪种形式最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