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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离谱了!”湖北武汉,一78岁的大爷因插队刷卡时,不料,被乘客用臀部顶撞后倒地

“太离谱了!”湖北武汉,一78岁的大爷因插队刷卡时,不料,被乘客用臀部顶撞后倒地受伤,在医院救治4月后不幸离世。事后,乘客主动赔偿50万元取得家属谅解,结果,家属又以“车头没有停在站牌最前端”为由,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约70万元。法院这样判!

据悉,2023年9月29日,78岁的大爷和老伴在一公交站台乘车。

上车时,大爷因为比较着急,想从乘客程某身后插队到前面刷卡。

结果,被程某发现意图,并用臀部向后用力顶撞大爷,导致大爷从公交车前门处仰面摔落到公交站台上,头部受伤。

此时,公交车司机立马停车查看,在看到大爷并无外伤且意识清醒时,还是及时提醒大爷去医院检查。

当日,大爷在家属的陪同下去医院检查,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没成想,大爷在医院治疗4个月后,因颅脑损伤并引发肺部感染、急性呼吸衰竭去世。

事后,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乘客程某主动赔偿50万元,并取得大爷家属的谅解。

本以为此案到此结束了,可大爷的家属认为公交公司违反了公司安全管理中的停车规定:车头没有停在站牌最前端,致使车辆右侧车轮离站台超过1米,如果在1米以内,老人也就不可能头部受伤为由,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约70万元。

那么,法院到底怎么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 本案中程某发现老人插队后,应当预见向后用力顶撞导致老人摔倒受伤,最终造成老人离世的结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说说公交公司的行为。

回到本案中司机在老人摔倒后第一时间停车查看,反复建议家属送老人就医、报警,已经尽到了法定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与公交停车位置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公交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也是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即使车辆停放存在轻微瑕疵,也不会必然导致老人摔倒的结果,两者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家属向公交公司索赔70万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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