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个人手里租地每月租金1.8万需要发票税前扣除吗?公司向村里的个人承租土地,用于光伏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租赁期20年,租金每月折合下来1.8万,如按新的增值税法来看,未达到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是否需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呢?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依据财税〔2016〕47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 号)未对该规定进行废止,因此经营租赁出租土地使用权继续按照出租不动产计税。该公司每月租金1.8万,且支付对象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未超过起征点,属于28号公告第九条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因此,该公司从个人手里租赁土地,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以不凭发票税前扣除,但需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同时应将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发票增值税法税前扣除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