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扶余,一女子在银行存了1000万作为企业备用金,谁知等再次查账时,发现卡被挂失补办,卡上余额只剩1万多元,而巨额存款都被银行的一名员工转走炒股去了。该员工因亏损严重无法还钱,还试图自杀过。目前,女子因为拿不到钱,已经拖欠员工工资两三个月了,生意也做不下去了。后经调查,该员工仅伪造了女子的签名,就办理了挂失、补卡,将巨款转走等操作。女子认为银行存在监管失职的过错,要求银行承担责任,但银行却表示要等司法结论。
据悉,2025年10月28日,陈女士到镇上的银行办了张卡,随后往里面存了1000万元,并开通了短信提示。
12月15日,陈女士打算提一部分钱用于给员工发工资,却发现手机银行登不上去。后去柜台一查,余额仅剩13000元。
陈女士立即让银行打了流水,发现自己的卡是在12月13日被挂失了,随即被补办了新卡。这1000万全都转到了银行业务员赵某的卡中。
陈女士与业务员赵某其实早在2023年就相识了,当初陈女士为了多赚利益,赵某为了揽业务,二人没少合作。
但因为每次都是陈某转账给赵某个人账户操作,所以她不太放心,最终选择了自己在银行开户,可谁知赵某竟然作出此等恶劣行为。
在钱被转走后,陈女士曾联系赵某把钱还回来,但赵某称这笔钱都在股市中,要过十几天才能拿回来。可陈女士等了10多天后,赵某又找其他的理由拖延。
无奈之下,陈女士就去银行投诉了赵某,赵某立即承诺7天后把钱退还。可7天后,赵某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人举报了,陈女士这才知道自己并非唯一受害者。而赵某因为还不出钱,差点喝药自杀,但最终被警方抓获归案。
这下陈女士才知道,赵某伪造了陈女士的签名,实现了挂失、办新卡、转账等操作。
不仅如此,赵某还转走了另外一名储户的800万元,所以赵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职务侵占罪,可能面临数罪并罚处罚。
陈女士认为,自己的钱被赵某利用银行职员身份转走,银行明显就是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所以要求银行来承担责任。
银行表示这的确是监管不力导致,但必须等赵某那边的刑事判决处理完毕后,才能确定该如何赔偿。
可是陈女士那里等不了,她还要给员工发工资,企业现在经营也出了问题,急需资金补救。现在可把陈女士给愁坏了。
《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由此可见,银行对于用户的账户挂失、补办等,要求应该是十分严格的,需要多重审核才行,而且一般挂失、补办都需要本人身份证才行。
可赵某仅通过伪造陈女士的签名就办理了挂失、补卡,这也说明了涉事银行在员工管理、流程审核、权限管控上,存在着无法忽视的致命漏洞。
《商业银行法》第6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这是银行的法定义务,没得商量,所以对于陈女士的损失,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银行以先刑后民原则来拖延,要求必须刑事案件处理完毕才能处理赔偿事宜,这其实是对先刑后民原则的错误理解。
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具体到本案,陈女士与银行是储蓄合同纠纷,银行未保管好陈女士的存款,所以银行应当担责。
赵某被警方认定为职务侵占,所以二者的法律关系以及事实均不一样,应该分开处理。
也就是说,银行不能以先刑后民原则来对抗对陈女士该承担的责任。
因此,建议陈女士可以不用等赵某的刑事判决,直接以储蓄合同纠纷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最后,金融安全和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每一笔存款背后,都是普通人的生计和希望。银行作为储蓄机构,理应加强内部监管,确保储户们能大胆的存款,为储户们守护好“钱袋子”。同时,也希望监管部门加强对银行的监管,避免类似的事件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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