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害己!"4月29日报道,陕西咸阳,一男子闲来无事,竟然将自家躺椅搬到马路中央,接着便在上面有一搭没一搭地扇扇子,吓得来往车辆纷纷躲避。
事情发生在4月26日正午,咸阳市秦都区马庄街道一条普通的城市道路上。一把躺椅出现在行车道中间,一名头发花白的男子就这么躺在上面,腿翘着,扇子摇着,任凭路过的车辆急刹绕行。
从过路人拍下的视频来看,该男子动作协调,坐姿稳当,扇子的节奏很是均匀。周围的车辆反应都算得上快,但快不快这事儿不完全取决于驾驶技术,而取决于后车能不能在有限的距离内判断出前方路中间坐了个人。
夜间能见度低的时候,这个判断窗口会进一步压缩。
当地街道办给出的最初解释是该男子喝多了。这个说法放出来之后,网上很快有人回了一句大实话:"喝多了还能精准地把躺椅搬到路中间,坐得那么稳,这是哪种醉法?"
视频里男子的状态,确实与通常意义上的失控醉酒差得很远。4月28日,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正式通报,对该男子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这5天拘留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这部法律于2005年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款明确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咸阳警方给出的5天,是法定幅度里最低的档次。也就是说,这已经是相对宽松的处置了。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不是随意为之。2025年2月,光明网曾报道过一起性质类似但更具对抗色彩的案例:两名驾驶员在被交警例行检查时,一个躺倒在马路上,另一个直接爬上了警察的执法车辆,还对民警进行辱骂,意图以这种方式逃避处罚。
当地公安机关最终以妨碍执法为由对二人依法进行了查处,通报明确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干扰和阻碍,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都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共道路不是私人庭院,这一点在法律层面从来没有模糊过。一个人在家里想怎么坐就怎么坐,这是私权;把躺椅搬到行车道中间,这就进入了公共秩序的范畴,容不得个人任性。
更严厉的警示在更严重的案例里。广东茂名市居民严某聪在明知吸食毒品后驾车极度危险的情况下,仍然驾车上路,连续冲撞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多人伤亡。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严某聪判处死刑。严某聪提出上诉,主张应认定为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
广东省高院于2023年10月驳回上诉,2025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2026年2月,最高法将此案列入第48批指导性案例,明确裁判规则:在公共道路上以故意的方式制造危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以主观状态为由减轻责任。
咸阳这名男子的行为与严某聪当然不在一个量级,但两件事背后的逻辑是同一条:驾驶员在路上行驶,默认路面遵循一定秩序,一旦有人打破这个默认,事故的概率就直接上升了。
那条马路上来往的车辆,没有一辆预料到正午时分会在行车道中间遇见一把躺椅。幸运的是,4月26日那天,没有出事。拘留5天,是这件事得以在行政处罚层面画上句号的前提,也是法律能给出的最轻的回应。至于该男子为何作出这个选择,目前官方没有进一步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