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木兹海峡在冲突阴影下数度震荡,美伊围绕通行规则的对抗不断升级。表面上看,这是一次地缘冲突的外溢,实则是一场围绕国际海峡制度的法理较量。事实上,霍尔木兹从来没有“过境通过权”。 早在《海洋法公约》谈判正式开始前的1972年,巴列维国王统治下的伊朗就和阿曼联合发布公报,确认了不支持过境通过权的共同立场。1974年,伊朗代表在大会上正式提出,霍尔木兹海峡航道既然位于“12海里领海”之内,就只有无害通过权。伊朗不是《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又自始明确反对过境通过权规则,自然就不受所谓习惯法的约束。
事实上,一边承认12海里一边持续反对过境通过权,是大多数海峡国的共同选择,伊朗没有什么特殊之处。阿曼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但阿曼在签署公约时就声明过境通过权条款不得妨碍“沿海国采取为保护其和平与安全利益所必需的适当措施”。正式批准公约后,阿曼又声明军舰、核动力船舶、运送危险物质船舶等,过境霍尔木兹海峡前必须得到阿曼政府许可。这在法律实践上否认了过境通过权。
也就是说,“自古以来”,无论是伊朗一侧还是阿曼一侧,过境通过权从来就没有适用于霍尔木兹海峡。在这个具体问题上,美方所谓“伊朗违反海洋法”的指责,站不住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