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近日一位女士在路上看到一部别人丢失的手机,她没有据为己有,却让她赔了6000元,一点都不冤。
原来一名高三学生不慎遗失了手机,他马上开启定位功能,可是没过多久就发现手机已经不见了,就不再定位那个位置。
该学生赶到定位显示的地点,并没有找到手机,在拨打电话时,手机已经关机,无法继续定位。
该同学立即到公安机关报了案,警方调取公共场所视频后发现,同一时间经过该路段的只有一位女士。
民警立即联系上这位女士进行核实,她承认自己捡到了这部手机,但因为有密码打不开,就把手机扔到了旁边的草丛里。
这位高三学生是体育生,因为手机丢失错过了理想的考试时间,给他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同时手机丢失也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
该同学起诉这位女士,要求赔偿手机费7800元,精神损失费1500元。最后法院判决这位女士赔偿6000元。
可能很多人都觉得这位女士太冤了,自己只是捡起来看了看,也没有揣到包里拿回家,据为己有,怎么就要赔偿那么多钱呢?
法官是根据以下法律条款做出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这件事让大家明白看到别人丢失的东西,不仅不能据为己有,而且更不能随意损坏或者丢失,否则的话就有可能招来官司,说不定还会有重大经济赔偿。
不要以为自己做的事没人看见,现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怀有侥幸心理,不要有贪念之心。要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你觉得这位女士冤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