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亡,用人单位隐瞒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事实,多年以后家属才知道此事,保险公司却以超过理赔时效抗辩,家属还能获得赔偿吗?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回答了这个问题:时效从家属知晓保单起算,保险公司向环卫工人王某某的三位法定继承人支付3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
员工2021年时在清扫马路时被机动车撞上抢救无效死亡,人社局认定为工亡,家属获得了工亡赔偿。
奇怪的是,单位给环卫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却没有告知其家属理赔,直到2023年家属才知道这件事情,2024年才知道承保机构。
于是家属找到承保机构理赔,承保机构却以超过两年理赔时效为由加以拒绝,家属无奈将承保机构告上了法庭。
承保机构在一、二审均以超过两年的理赔时效为由相抗辩。是不是真的如此呢?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用工单位确实没有在员工死亡后告知家属保单存在的事实,家属对此并无过错。
理赔时效应当从家属知晓保险保单之时起算。因此法院判决承保机构向死者家属支付3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审判决后,承保机构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评论区对这件事有许多的看法,除了对保险公司为什么要拒绝理赔发表评论外,许多网友还对用人单位隐瞒保单的事情发表意见。
其实用人单位之所以给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就是试图这个保险的赔偿金来抵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以前很多单位都这样用过。但现在不行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并不是单位,而是员工,单位不能拿这个赔偿金冲抵自己的支付义务。
所以很多单位现在都变为投保雇主责任险,用于应对单位应当支出的部分。
但还有一些单位还在沿用过去的做法,当员工出现工伤事故后,仍然想通过理赔获取这部分赔偿金,用于弥补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的部分风险。
像本案这种情况,员工因工死亡后,可能既获得一次性工亡赔偿金,还能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能获得这笔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也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支付压力。
但用人单位的意图被承保机构发现了,承保机构当然不会将钱支付给用人单位,也不会主动找死者家属理赔。
直到死者家属知道有保单的存在以后,往往会超过两年的理赔时效相抗辩。
很多时候,承保机构的这种策略得以奏效,他们因为减少了一笔保险金的支出而沾沾自喜。
承保机构的这种操作,无疑是一种缺乏诚信的表现,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口碑抹黑。
@依律而动 认为,现在用工单位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更多的是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发生员工意外伤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员工及其家属理赔。
而承保机构发现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事故发生,但没有申请理赔后,应当在理赔时效结束之前,主动联系受益人,办理理赔手续。
我们试想一下,如果有这样的承保机构,他的事业肯定会不断地发展壮大。
这才是保险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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