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进行严惩!
2006年11月20日早上,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人来人往。26岁的彭宇刚从83路公交车后门下来,就看到一位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摔倒在地。彭宇心想不能不管,赶紧过去把人扶起来,还帮忙一起送到医院,垫付了200元医药费。
谁知几天后,徐寿兰把彭宇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说是彭宇撞伤了她,要求赔偿13万多。法院一审时,因为派出所询问笔录丢失,法官根据常理推断彭宇是第一个下车的人,相撞可能性大,还提到如果真是做好事,完全可以等家人来后离开,但彭宇没这么做,所以判决彭宇承担40%责任,赔45876元。
彭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南京中院找到报警记录,显示双方确实有过相撞描述。就在开庭前,双方达成和解,彭宇补偿1万元,双方约定不再对外披露细节。
这个案子当时在社会上引发很大讨论,许多人开始担心扶老人会不会惹麻烦。彭宇后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时只是出于本能去帮忙,没想到会走到法庭这一步。
几年过去,类似情况在天津再次出现。2009年10月21日,天津红桥区红旗路,许云鹤开车经过,看到一位年近70岁的王秀芝跨越路中间护栏时摔倒。他立刻停车,下车把老人扶起,还帮忙叫了120急救车,并把自己的手机借给老人用。
结果老人家属赶来后,坚持说是许云鹤的车撞倒了王秀芝,要求赔偿。警方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结论:不能确定车辆与人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没有接触。
2011年6月,天津红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即使没有直接碰撞,许云鹤车辆驶近也可能让老人惊慌,导致摔倒,因此许云鹤要承担40%责任,赔偿10万多元,包括残疾赔偿金等。
许云鹤上诉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他当时心里很委屈,觉得明明是帮人却要赔这么多钱,还公开表示如果再碰到老人摔倒还是会管,但这件事让他和周围人心里都留下了阴影。许云鹤后来悬赏寻找目击证人,希望澄清事实。
这些事情发生后,社会上扶不扶的争论越来越激烈。2013年,深圳出台了全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救助人的地方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规定明确,被救助人如果主张损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须自己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如果发现有捏造事实诬告的情况,救助人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还会把处理结果记入个人信用记录。这条规定只有700多字,却直接针对之前那些让好心人自证清白的难题。它的出现,为后来全国层面的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2020年通过、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在第184条写入了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的出台,背景正是多年来的多起类似纠纷,让立法者看到需要从制度上为热心人解除后顾之忧。之前在地方尝试的基础上,这条全国性规定让大家看到,法律正在逐步调整方向,鼓励 mutual 帮助。
在广东河源,2013年12月31日下午,村民吴伟青骑摩托车去工厂领工资,路上遇到一位摔倒的老人。他和另一位街坊一起把老人扶到医院,还垫付了部分医药费。
没想到老人家属很快找到他,说是他撞伤了老人,要求赔偿20万元。吴伟青反复解释自己只是帮忙,双方争执不下,老人家属还多次打电话催促。吴伟青每天想着这件事,工作也受影响,心里越来越沉重。
2014年1月2日,他最终选择了极端方式结束生命,留下一句让人心酸的话,大意是人心不信了,怎么活下去。他的离去,让更多人看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李玫瑾教授针对这些长期存在的情况提出建议,正是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让那些没有证据却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付出代价。她的观点在社会上引起关注,大家希望这样能减少类似纠纷,让好心人不再害怕。
从彭宇在南京公交站的举动,到许云鹤在天津路口的帮忙,再到深圳规定的出台和民法典的完善,每一步都反映出社会在摸索中前进。吴伟青的遭遇虽是悲剧,却推动了更多人对保护机制的思考。
现在杭州和无锡等地也在尝试具体措施,比如索赔方无证据时不予立案,并支持被诬告者追偿费用。这些变化让热心人看到希望。
整个过程告诉我们,个案的处理会影响很多人对社会的看法。只有把前因后果理清楚,通过准确的时间节点和司法记录来完善规则,才能让更多人愿意伸出援手,而不用担心第二天就被拖进麻烦。社会需要一步步积累这样的案例和回应,才能真正让扶老人这样的事回归本来的温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