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7年,凭借自己的工作能力成为营运经理,有一天突然被公司人事部发出了解聘书,原因居然是她老公在竞争公司担任老总,对公司发出了很多不利于公司的言论。女子纳闷了,觉得这个理由有点勉强,再说对于老公发出对公司不利的言论,公司也拿不出有力证据,所以要求劳动仲裁,让公司无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70多万元,年终奖6万元,还有年假6天,折算工资1万多元,法院判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结果二审也维持原判。
一女子在一家公司扎扎实实做了17年,从基层岗位一步步熬上来,全靠自己的业务能力攒口碑,最后坐到了营运经理的位置,手里管着不少核心业务,在公司也算是老资历了,本来想着再干几年就能安稳考虑退休的事,没成想祸从天上来。
那天她正常到岗上班,刚坐到位置上没半小时,人事部的人就拿着解聘通知书过来了,直接放在她桌面上,说公司要和她解除劳动关系。
她当时整个人都懵了,自己最近没犯什么错,部门业绩也没拖后腿,干得好好的怎么突然就要被开?
等她翻完解聘通知书上的理由,更是觉得离谱:公司说她老公在竞争对手公司当老总,还对外发了不少不利于自家公司的言论,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要辞退她。
她越想越不对劲,先不说自己在公司干了17年,从来没有过泄露公司机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就算老公是竞争公司的负责人,那也是夫妻两人各自的职业选择,总不能因为家属的工作就直接牵连到自己头上吧?
更何况公司说她老公发了不利言论,从头到尾也拿不出任何实锤证据,既没有公开的发言记录,也没有实际造成损失的证明,这个辞退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她也没和公司扯皮,直接走了劳动仲裁的流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算出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有70多万,再加上当年还没发的6万块年终奖,还有自己攒了没休的6天年假,折算下来工资也有1万多,这些钱加起来全都列在了仲裁申请里。
公司那边本来态度很硬,觉得自己辞退员工理由充分,肯定不用赔这么多,收到仲裁通知之后还不服。
一审输了之后又接着上诉到二审,结果两次审理法院都认定公司的辞退理由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直接维持了原判,该赔的钱一分都不能少。
这事说穿了就是公司想找个由头开掉老员工省成本,结果找的理由太牵强,既没证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反而要按规定赔一大笔钱。
说白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是公司想侵犯就能侵犯的,真要到了讲规矩的地方,谁占理谁没理,法律算得明明白白。
这种事搁谁身上都得闹心,干了17年的老员工,没功劳也有苦劳,公司说开就开,还拿人家家属的工作当理由,说白了就是想省点辞退成本,找了个最不用动脑子的借口。
现在好多公司都有这个毛病,看老员工工资高、工龄长,后续退休还要有各种成本,就变着法儿想把人挤走,什么末位淘汰、调岗降薪,实在不行就瞎编个理由,觉得员工不懂法,闹也闹不出什么水花。
真要掰扯起来,现在的劳动者早就不是以前那种公司说啥就是啥的状态了,谁还不知道个劳动仲裁?
你公司要辞退人,就得拿得出实打实的证据,空口白牙说人家家属有问题,跟员工本人有啥关系?
夫妻两人各干各的工作,难不成还要连坐?真拿劳动法当摆设呢?
好多人总觉得跟公司打官司耗时间耗精力,其实真到了法院,人家只看证据和规矩,你公司理由站不住脚,不管上诉几次都没用,该赔的钱一分都少不了。
这事也给所有打工人提了个醒,碰上公司不讲理的,别慌也别自己认亏,该走的流程就走,法律本来就是护着咱们合法权益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仅有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次案件中,公司以劳动者家属身份及无实锤的“不利言论”为由辞退,不属于上述法定解除情形,自然要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也给所有企图随意辞退员工的企业敲了警钟。
所以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给女子劳动合同违约金68万元,未休年假工资1万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