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柏台
梁柏台(1899年9月14日-1935年3月),又名越庐、月庐,男,汉族,浙江新昌人。他是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早期优秀党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重要领导人、人民政权第一位司法部长、检察长。梁柏台被誉为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开拓者与奠基人,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先驱。
1922年底,梁柏台加入中国共产党。早年,他先后就读于杭州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1920年9月进上海外国语学社学习。1921年,梁柏台赴苏俄学习。1924年,他完成大学学习任务后,被分配到海参崴工作,担任沿海省职工苏维埃华工指导员等职,并在党校兼课。
早年经历
1899年9月,梁柏台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曾先后入当地双溪学堂、龙山学堂和知新学校读书。
1918年考入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预科,在校期间,以极大的热情投入“五四”爱国运动,参与组织浙一师学生“全国书报贩卖团”,推销各地新书刊,积极传播新思想。广泛阅读新书报刊,树立了“鼓吹新思想,以改造社会、革新人生观为唯一的目的”的信念。
1920年冬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成为中国最早的青年团员之一。
1921年,梁柏台和刘少奇、任弼时、肖劲光等人先后赴苏联。
1922年进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同年底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苏联工作
1924年,被分配到海参崴工作,先后担任沿海省职工苏维埃华工指导员、远东五省职工苏维埃委员及主席团成员、中共崴埠支部书记等职,并兼党校课程。
1927年底,调任伯力远东华工指导员,负责远东的华工工作和中国共产党的工作。后被派往伯力省法院当审判员,从事革命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同时任远东教务部编译局编译,翻译了《联共党纲和党章》《列宁主义入门》等书册。梁柏台在远东地区的辛勤工作,打下了“远东的工作基础”。
回国革命
1931年春,专程去莫斯科,向共产国际东方部请求回国,参加国内革命斗争。5月,梁柏台秘密回国参加国内革命斗争,7月,到达闽西苏区,暂留闽西苏区工作。9月随刘伯坚到达中央革命根据地。同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梁柏台出席大会,当选大会主席团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大会通过了梁柏台参与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大会前后,梁柏台还参与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苏维埃政府组织法》等法令。
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梁柏台一直从事临时政府的司法工作。他和何叔衡等一起,开展了创立苏维埃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工作,先后历任临时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内务部副部长和代理部长、临时最高法院法庭委员、临时检察长、司法人民委员等职。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的短短两年多时间里,梁柏台组织制定了《革命法庭条例》《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看守所章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10多个法律法规,建立起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此外,梁柏台还先后担任过《红色中华》代理主笔、苏维埃大学委员会委员、中央审计委员等职。1933年6月,被指定为第二次全苏代表大会准备委员会成员和重要文件起草委员会委员,负责起草有关大会的重要文件,亲笔修改了《宪法大纲》、《婚姻法》和《组织法》等重要法规。7月,根据人民委员会的决定,修改定稿了《选举法》,在9月召开的中央苏区南部18个县的县区两级苏维埃政府内务部长出席的选举大会上,作了《选举法》和《全苏大会的准备》报告。并在《红色中华》报上发表《市苏乡苏向选民的工作报告》《关于选举法上几个疑问的解释》等文章,详细而具体地指导了选举工作。
1934年1月,出席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被推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大会秘书长和法令委员会主任。经大会选举为第二届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委员,并在执委会第一次会议上作了《关于组织的重要原则》的报告,选任为司法人民委员。此外,还曾任《红色中华》代理主笔、苏维埃大学委员会委员、中央审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并担任瑞金红军烈士纪念塔、中央临时政府大礼堂等工程的总指导。
1934年10月,中央红军主力被迫长征。梁柏台留在中央苏区坚持斗争,任中共中央分局委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陈毅为主任)他领导军民坚壁清野、安置伤员、解决部队给养,妥善处理了大批文件资料。在敌
人日益严重的围困中,被迫分路突围。
1935年3月,梁柏台在突围中负伤被捕。不久后,他被敌“铲共团”在江西大余处死,时年36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