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3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判五年六个月?】继续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随手翻了高官判决书,2017年,山东德州中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做出判决:2003年至2015年初,廖永远受贿1339.4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除受贿事实外,廖永远对其折合人民币210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我的观感很不愉悦。作为一个高官,2103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仅判五年半。太轻了。这笔钱已经分明就是从国家身上割来的,贪污受贿,没有别的原因。假如一个贼从一个普通人家里偷了两千多万,会是只判五年半吗?一个高官从国家偷了两千多万,其伤害肯定比一个窃贼的盗窃来得深,来得狠,因为一个干部每贪污受贿一块钱,国家的损失肯定不只是一块钱,很可能是10块钱。
应当加重判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