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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贪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怎么判?】现在来看《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

【死刑贪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怎么判?】现在来看《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来源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8次会议讨论决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属于典型案例。
王怀忠曾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阜阳市委书记等职,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同意了一审二审判决:
1、王怀忠索取、收受517.1万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继续向他人索贿,且将索取的巨额贿赂用于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受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构成受贿罪,判处死刑。
2、王怀忠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对480.58110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两罪并处,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最终的死刑,我没有意见,很赞同。王怀忠这种人,确实恶劣。在世纪之交的时代,也就是二十多年前,就贪污受贿过千万,对于老百姓来说,是触目惊心的,要知道,那时大多数人月工资也就几百块。
但是,对于这里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判决,我也不理解。480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仅仅判4年。这怎么能说得过去呢?这个数字和他已经被查明的贪污受贿数额(517万)接近,但一个死刑,一个4年,这是不是会给贪污污吏一个暗示:只要无法查明贪污受贿细节事实,就判得极轻?如果这样,是不是闭嘴就行?是不是清理了痕迹就行?
这样的暗示和导向……怎么说呢……虽然是最高法登上公报的代表性案例,但我还是觉得:有待商榷。
这样的社会效果不好。理想状态下,应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加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