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陆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香港是如何规定的?香港对应的是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来历不明财产的管有”。我细看了,总结为两点区别:
【区别1:罪名】与大陆刑法强调财产和支出不同,这条规定指向的是香港公职人员的“生活水准”:“任何现任或曾任行政长官或订明人员的人,维持高于与其现在或过去的公职薪俸相称的生活水准;或控制与其现在或过去的公职薪俸不相称的金钱资源或财产,除非就其如何能维持该生活水准或就该等金钱资源或财产如何归其控制向法庭作出圆满解释,否则即属犯罪。”
【区别2:量刑标准】当前大陆刑法的司法解释(2026年5月1日生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300万达到量刑标准,低于300万不够罪,但香港则没有这个起刑线限制,只要财产、生活水准与公职收入明显不相称就构成犯罪。相同点是:无论大陆还是香港,最高刑都是10年。香港另外还附带有100万港币的罚款。
【我的看法】香港的法规更得我心,对于公职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怎么可以设定300万的起步线呢?299万还不够黑不够贪的吗?一般老百姓要干多少年才能赚到300万?为了这299万,国家要承受多大的损失?怎么可以不追究?这样的法律,如何体现对贪污腐败“零容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