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8万判5年,1141万也判5年?这样“一致”的司法走歪了】
上一则微头条里,我引用了2018年张文雄的判例:5158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判刑5年。单独看一个判例可能不够明显,所以我搜索了同时期的判例,也是2019年,广州中院对原广东省卫计委医政处处长张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做出判决:
一、张伟利用职务便利,在行政审批、药品推销等业务上提供帮助,收受张振海、何云霞等人贿送的财物共计2086.2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二、2010年8月5日,被告人张伟通过其兄张某办理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并以张某名义开设了该卡关联的股票账户。该卡和账户一直由被告人张伟实际控制使用。至2018年7月10日止,被告人张伟在该卡中存入人民币共计1838.86万元,其对其中的1141.36万元不能说明来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对比来看】张文雄受贿2335万余元,判13年;张伟受贿2086万元,判10年。张文雄5158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判5年,张伟1141.36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也是判5年。两罪并罚:张文雄13年+5年=15年;张伟10年+5年=12年。我们暂且不说受贿这部分,单单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张文雄5158万和张伟1141万,竟然都是判5年?
他们两人的判决时间相差1年,但是他们牟利的时间区间是接近一致的,时代背景一样,那么,多出来的4000万,怎么就在刑罚上没有体现呢?
我的意见是:这不合适。
一对比就知道,司法走歪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