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70岁大妈未婚未育,还身患癌症,她90多岁的老父亲去世后,同年,母亲也身故,没想到母亲临死前竟背着大妈,把价值几百万的房子,还有存款,都遗赠给单位,单位给她料理丧葬事宜,根本没她这个女儿什么事,大妈既没地方住又没钱看病,一怒之下,把母亲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这位大妈名叫秀兰,2024年,北京。父亲年过九旬先走,没留下任何遗嘱。同年母亲也走了,临终前亲手按下手印,把两人一辈子攒下的积蓄和那套房子,全部给了自己工作过几十年的单位,换来的条件就一个——单位承诺负责身后事的料理。
邻居王阿姨说,秀兰以前不是这样的。前几年还能看到秀兰天天推着轮椅带母亲去菜市场买菜,老太太中风那阵,秀兰整宿守在床边,附近邻居都看在眼里。
可最后半年,两母女之间出了什么事,谁也没说清楚。老太太不让秀兰进卧室了,送饭要放在门口小凳上取,仿佛那道门槛划出了一条线。
那天晚上救护车来,老太太被裹着毯子抬下楼,秀兰跟在后面哭,老太太把头扭向另一边,自始至终没回头看秀兰一眼。
护士后来悄声说,签协议那会儿,老太太死活不肯让秀兰参与,非要紧握着单位工会主任的手才肯点头落印。这份遗赠协议,法院事后核实,确认是老人神志清醒、出于自愿。
事情走进法庭,背后站着一套将近七十年的法律脉络,很多人不知道。
遗赠扶养协议这件事,中国早在1956年就有了雏形。那年,国家在《全国农业发展纲要》里提出,农业合作社要对鳏寡孤独的社员做到"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说白了就是集体帮人生养死葬,身后财产归集体。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用国家文件承认:不靠血缘,同样可以换来晚年保障,同年六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53条对此也有明确体现。
1985年《继承法》第31条,把这件事正式写进了国家法律。公民可以和扶养人签协议,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取得受遗赠的权利。
不过当时有一个关键限制:签约的扶养方,只能是个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像国有单位这类主体算不算,法律没有明说,实践中争议不少。
这个空白,到2021年《民法典》第1158条才彻底补上。新规把扶养主体扩展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国有单位、事业单位,一律可以合法签这类协议。
秀兰母亲的单位十余年登门照顾、出钱出力,这份遗赠协议之所以能在法庭上站稳脚跟,正是因为有了这条规定的托底。如果放在1985年的法律框架下,这场官司的走向未必是这个结果。
回头看2001年四川泸州的张学英诉蒋伦芳案,也是一场遗赠给"非法定继承人"的纠纷。黄永彬因肝癌住院期间,立下公证遗嘱,把约4万元财产遗赠给同居女友张学英。
遗嘱手续齐全,形式合法,但泸州纳溪区法院最终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驳回了张学英的请求,该案后来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法学界争论了好几年。两个案子相差二十多年,法律的尺度走向了完全不同的方向。
秀兰最终能得到什么,那套房子和她的晚年治病钱之间,法院又是如何用2021年新立的居住权制度找到一个折中的出口——这些,或许才是这个故事真正值得细读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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