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一书对此问题有所解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回复日期:2021年7月21日
实际上,在我们身边很多公司的法人代表都不是公司的实际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有些甚至是并没有实际关系的管理人员,挂名只是准备为实际责任人当替罪羊的!
这种情况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第一步就偏离了原先设计的方向!“责任落实”就被严重打了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