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吃大亏!”江苏南京,一男子被地产公司,派到佛山出差85天,住宿标准是400元/天。男子住120元的酒店,却按390元一天开票,出差85天报销住宿费3万多,被人举报后,公司勃然大怒,直接把男子开了,男子一口咬定,他没接触酒店前台,不知道价格,而且,他把多昧下的钱退回了,要求公司要么不开除自己,炒他鱿鱼就得给赔偿。并把公司告上法庭,案子经过2审,法院判了。
李先生在一家地产公司上班,这个工作有个特点,就是平时经常要跑外勤出差。
李先生很喜欢这个工作,出差的机会,就相当于旅游了,能感受天南海北的风土人情,壮丽山河。
2023年的时候,公司派他去佛山出长差,一共85天,李先生欣然前往。
公司给的住宿标准,是每天最多报400块,按理说这个标准,在佛山住个不错的酒店完全够了。
可李先生这次动了个“省钱”的歪脑筋,当地的合作方有个员工姓郭,给他找了个每天只要120块的酒店住,可以说物美价廉。
你以为,李先生是再给公司省钱吗?那就大特特错了,郭某跟酒店商量好,按390块一天的金额开发票。
就这么着,李某85天差旅下来,光住宿费就报了3万多。
他相当于每天空套270块,里外里多拿了20000多的差价,揣进自己口袋了。
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事后来被人举报到了公司,这下遮不住了。
公司一查,就把来龙去脉摸得清清楚楚。
找李先生核实的时候,他可不想坐以待毙,还嘴硬,说自己全程没接触过酒店前台,不知道实际房费是多少。
李先生狡辩,如果非得给自己定个罪,那他顶多就是没留意,疏忽了,没啥大不了的,下次他注意点就行了。
再说了,他已经把多拿的2万5差额退回公司了,下不为例不就行了,没必要上纲上线。
可公司可没听他辩解,也没惯着他,直接把他开了。
李先生怒了,他认为自己一不知情,二也退钱了凭什么还要开除他?
可公司压根不吃这套,一切按员工手册里的规定来,否则公司规定不成了一纸空文了?以后大家都效仿,那还了得?
李先生不服气,一口咬定有人故意陷害他,转头就把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公司给自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查得更细,最后把资金流水都理清楚了,李某住酒店的钱,是郭某先垫付的,李某事后专门给郭某转了3万块。
明显就是俩人商量好的走账,他说自己不知道酒店价格根本站不住脚,就是故意为了多报销占便宜。
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先生的诉求,他不服上诉,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李先生错把公司的宽容,当成了自己敛财的漏洞。
每天400元的标准,是公司给予员工的体面和差旅保障,绝不是用来“吃差价”的私人福利。
他自以为只要不超标就没事,却忽略了报销的底线是“实报实销”。
这种通过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的行为,本质上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即便事后退了钱、百般狡辩“不知情”,也无法掩盖其主观挪用公款的恶意。
在职场中,信任是双向的,一旦你在诚信上开了天窗,任何解释都显得苍白无力。
公司把他开除,是在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如果“退钱就能免责”,那规章制度就会沦为一纸空文,引发更多人的效仿。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金。
李先生入住120元酒店却开具390元发票,属于典型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法院查明他和合作方有转账记录,直接戳穿了其“不知情”的谎言,认定其具有明显的侵占故意。
即便差额已退还,但由于其行为已触碰了廉洁红线,严重破坏了劳动合同履行的诚信基础,因此公司开除行为合法,无需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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