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信息
项目 内容 案号 (2023)黔0328刑初262号
审理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案由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被告人 王某林(男,1978年生,广西灵川县人)
判决日期 2024年03月29日
📜 案件事实与经过
犯罪行为:2020年,被告人王某林通过木材销售群联系周某伟(已判决),非法收购楠木。周某伟分三次通过物流公司向王某林邮寄楠木块,总重量约143千克。
涉案物品:经鉴定,涉案树木为楠木(桢楠),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且树龄约455年,属于古树。
交易金额:王某林向周某伟支付收购款共计6800元,并转卖获利。
自首情节:2022年7月,王某林经警方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涉案后果:鉴定显示涉案树木主干断裂、芯材腐烂,受损严重。
🏛️ 裁判结果与理由
定罪理由:法院认为王某林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量刑依据:
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
最终判决:
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罚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没收:违法所得6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该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结合了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及退赃等情节给予了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