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总结: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总结:
⚖️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陕0113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
辩护人:刘嘉露(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日期:2025年3月25日
🚦 二、案件事实与经过
案发经过:2023年9月13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灰色壹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电子一路、电子二路、青松路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
事故后果:事故致两车受损,陈某某及乘车人宋某乙受轻微伤。
酒精检测:经血醇检验,张某血醇浓度为157.0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责任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其他情节:张某未取得摩托车准驾车型(准驾不符)。
🔍 三、裁判分析与结果
定罪理由: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量刑情节:
从重:造成事故且负主责、无证驾驶(准驾不符)。
从轻:具有自首情节(报警后原地等待)、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主刑: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附加刑: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该判决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在认定张某醉酒驾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最终作出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决。

评论列表

友友
友友 2
2026-05-13 15:17
便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