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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杨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芮城县人民

⚖️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杨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芮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4)晋0830刑初70号
案由:危险驾驶罪
审判人员:审判员 张永生
结案日期:2024年04月23日
🚗 案件事实与经过
犯罪行为:2023年12月2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接连与两辆停放的轿车相撞,致三车损坏。
逃逸与查获:事故发生后杨某弃车逃逸,当日1时50分许在其家中被查获。
鉴定结果: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为194.35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
责任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处理:2023年12月5日,杨某赔偿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裁判结果
定罪: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
量刑: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
附加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裁判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等条款,结合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及家庭特殊情况(家中有患病老人及智力不健全妻子需照顾)等因素,决定适用缓刑。
该判决体现了法律对醉驾行为的惩处与对被告人家庭特殊情况及悔罪表现的综合考量。建议您在日常出行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驶,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