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虚开发票罪成立,但因证据不足,未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 ⚖️ 一、案件基本情况

虚开发票罪成立,但因证据不足,未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
⚖️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李某甲:成都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实际控制人。
周某甲:四川某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兼战略投资部总监。
龙某:四川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某甲:成都某天然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涉案罪名:合同诈骗罪、虚开发票罪。
📉 二、指控与辩解
1. 检方指控
合同诈骗:指控李某甲、周某甲、龙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目标公司与第三方合同变更、无法新建管网、虚增用气量及虚开发票增加资产等事实,骗取股权转让款,造成四川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损失6287.96万元。
虚开发票:指控四被告人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通过杨某甲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83份,金额共计1516万元,用于增加公司资产以提高收购价格。
2. 被告人辩解
李某甲:否认合同诈骗,认为属于正常民事商事活动;承认虚开发票,但辩称目的是“还原成本”而非偷逃税款。
周某甲、龙某:均否认构成合同诈骗罪与虚开发票罪,辩称无非法占有目的,且相关虚增行为已被收购方知悉。
杨某甲:对虚开发票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无骗取税款动机。
🔍 三、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1.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具体评析如下:
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股权转让方真实存在,且具备履约能力,交易款项主要用于经营及补足资本,未用于挥霍。
未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关于合同变更:尽职调查中已披露合同可能变更,收购方对风险有预判。
关于管网承诺:虽隐瞒了2012年承诺函,但后续管线建设并未完全受阻,且收购方在知情后仍选择继续交易并签订补充协议。
关于虚增资产:收购方在审计和清查中已发现虚开发票问题,但仍通过签订《净资产确认书》和补充协议的方式认可了部分金额,表明未被欺诈。
鉴定意见不客观:公安机关依据账面数据而非实体工程进行审计,导致损失金额认定缺乏客观性。
2. 关于虚开发票罪的认定
事实确认: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李某甲为增加公司净资产,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经周某甲介绍,由杨某甲实际控制或联系的6家公司(含学会)开具虚假发票183份,金额1516万元。
定罪理由:
虚开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不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构成要件。
尽管被告人辩称目的是“还原成本”且未偷逃税款,但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且涉案金额巨大(超过25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四、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李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杨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龙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前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周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追缴:对杨某甲违法所得703,733.45元予以追缴;查封的被告人财产用于执行罚金刑。
本案典型地体现了法律对“虚开发票”行为的严厉态度,即无论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只要破坏了发票管理秩序且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同时,判决也厘清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强调了认定合同诈骗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及“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等核心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