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桂1222刑初32号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结案日期:2025年2月17日
👥 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87年生,初中文化,无业)
审判人员:审判员 郭仕伟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 三、案件基本情况
1. 案情经过
2024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经黄某介绍,使用本人名下的微信账户,以“抢红包”的方式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接收资金,并按要求将资金转账至指定账户。
2. 涉案金额与获利
涉案流水:微信账户进账共计 45,079.45元。
诈骗资金:其中 3,750元 确认为被害人陈某被网络诈骗转入的资金。
非法获利:赵某共获利 739.45元。
3. 事后处置
案发后,赵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 3,750元 至公安局账户,并退出违法所得 739.45元 至检察院账户。
🔍 四、裁判分析与依据
1.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 量刑情节
从轻情节: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
缓刑适用:鉴于上述表现,且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
🔨 五、判决结果
主刑:判处拘役 四个月,缓刑 六个月,并处罚金 五千元(已缴纳)。
追缴:违法所得 739.45元 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退赔:退赔款 3,750元 依法赔偿给被害人陈某。
没收: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处置。
该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了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既打击了犯罪,也给予了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