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云0112刑初789号
案由:危险驾驶罪
结案日期:2024年7月12日
审判员:朱丹丹
👥 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
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
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 三、案件基本情况
1. 事实经过
时间与地点:2023年10月2日05时23分许,昆明市环城南路路段。
具体行为: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云纺商业区出发,与徐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查获情况:事故发生后双方报警,石某某在现场等候,被民警查获。
鉴定结果:经鉴定,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76.74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事故责任: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 全部责任。
2. 量刑情节
从重情节: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从轻/减轻情节:
自首: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赔偿谅解: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11820元,并取得谅解。
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四、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及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判决如下:
定罪: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刑罚:判处 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附加刑:并处罚金人民币 7000元(已缴纳)。
此案典型地展示了醉驾案件中“从重”与“从宽”情节的博弈。虽然被告人因造成事故且负全责面临从重处罚,但凭借自首、赔偿谅解及认罪认罚的积极表现,最终成功争取到了缓刑,避免了实刑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