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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 ⚖️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王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

虚开发票罪
⚖️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王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沪0113刑初535号
审理法官:白楠
结案日期:2025年05月28日
案由:虚开发票罪
👥 二、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生,初中文化,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余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自2024年5月20日起)
📜 三、案件事实与指控
犯罪事实: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为其经营的公司虚开3家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80余万元。
从轻情节:
自首:2024年5月20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补缴税款:到案后补缴了相关税款。
认罪认罚:对指控无异议,签字具结,自愿接受处罚。
🔍 四、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王某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结果:
罪名:虚开发票罪
主刑: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附加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要求:被告人回到社区后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
本案典型地展示了刑法中“自首”与“认罪认罚”制度在量刑中的具体适用,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